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_粉煤灰综合利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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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3-01-28 10:22    查看: 1596
    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财 政 部国家经贸委 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征 收第五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六条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单位列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一条 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一)、(二)、(三)和(四)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拌沙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 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 经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五) 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998]157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5月21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散装水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散装水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编制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散装水泥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  (六)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七)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八)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以及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新建的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泥质量、计量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出厂的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七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和水泥使用者,应当保证散装水泥的装卸、运输、储备和使用设施、设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第八条 按规定提取的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固定资产折旧费,主要用于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建设。  第九条 水泥生产、销售、运输企业应当完成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散装水泥任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水泥的散装量和散装率作为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年度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十条 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应当按销售量每吨四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用户从水泥生产企业购买袋装水泥应当按购买量每吨三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作出规定后,按其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用于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年设计生产能力在六十万吨以上以及中央、省属和军队开办的水泥生产企业及其水泥用户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收;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及其水泥用户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由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收。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收取标准或者扩大收取范围。否则,按多收专项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一百五十退还企业,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将所收专项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上缴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筹用于全省重点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购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建设、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  (二)研制、推广散装水泥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三)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和奖励;  (四)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必要的经费和建设支出。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预算内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搅拌车行驶城市道路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方便。  散装水泥专用车缴纳公路养路费应当予以优惠。具体优惠标准和期限,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商定。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拒缴或者少缴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在非经营活动中拒缴或者少缴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河北省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 知         冀经贸资源[2002]97号 各市经贸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划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河北省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河北省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  发展散装水泥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水泥工业、建筑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一、散装水泥发展现状  (一)散装量、散装率快速增长  "九五"期间,我省散装水泥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好势头,五年累计完成散装水泥供应量2125.2万吨,较"八五"期间净增1191.72万吨,年均增长率17.89%,散装量在全国的位次由1995年的第七位上升至2000年的第六位。散装率由"八五"末的9.14%上升到"九五"末的11.45%,年均增长0.46个百分点。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节约包装纸折合优质木材70.6万立方米,节煤16.7万吨,节电1.55亿千瓦时,节水0.25亿吨;--直接效益9.65亿元。其中减少水泥损失107万吨,水泥企业和用户增收节支7.5亿元;--涵养水源价值0.28亿元,保护土壤价值0.35亿元,吸收二氧化碳价值0.2亿元,减少二氧化硫排放0.3万吨,节约的木材相当于1.5万公顷森林的蓄积量。(二)散装设施设备投入加大,综合配套能力迅速提高  "九五"期间,全省用于散装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资金达6600万元,吸引社会资金7亿元,总投资达7.66亿元。其中,冀东水泥集团投资1.2亿元,建成了规模3.6万吨的京唐港散装码头并投入使用;太行水泥集团投资8000万元完成了散装水泥发放系统,形成150万吨发散能力。"九五"期间,全省散装水泥设施综合配套能力年均增长18%,到2000年,已达到800万吨。其中,散装库325座,散装火车342节,散装汽车452部,拖拉机300台,移动罐1259个,固定接收库145座,中转库28个,搅拌车58辆。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联动发展格局正在形成。(三)政策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  1997年6月23日,省政府印发了193号政府令《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散装水泥工作的开展。依照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精神,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四)散装水泥市场进一步拓展  农村散装水泥市场稳步发展。1992年,内邱县被确定为"全国散装水泥示范县"。我省在积极推广内邱示范经验的基础上,又在11个省辖市确定了13个示范县,基本形成了适合我省农村特点的散装水泥销售网络,全省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达1250余个,示范县散装率15%以上。城市使用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出口有较快发展。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衡水、邢台、承德先后建成了一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部分建筑工程使用混凝土已形成商品化。秦皇岛、唐山等沿海城市的一批龙头企业如冀东、浅野等,纷纷走出国门,组织散装水泥出口,积极开辟国际市场。  虽然我省散装量近几年增长较快,但由于水泥产量快速增长,致使散装率长期徘徊在较低水平。2000年全国平均散装率为19.07%,我省为11.45%,比全国平均水平低7.62个百分点。造成这个现状的原因,一是全省发展农村示范县工作不平衡,抓建筑市场使用散装水泥不力。二是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贯彻落实《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力度不够,依法行政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我省水泥企业规模小,产品结构不合理,散装水泥技术开发能力弱;建设单位施工技术和手段现代化程度不高,使用散装水泥的技术装备落后。四是人们的思想观念、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等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二、散装水泥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五"时期国家将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散装水泥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是为扩大国内市场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国家将进一步加大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居民住房条件将进一步改善,为散装水泥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二是为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国家将加快包括水泥工业在内的传统工业改组改造和结构调整步伐,为散装水泥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基础条件。三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全社会生态和环保意识日益增强,国家将大力治理环境污染,制止乱砍乱伐树木,大力倡导节能、环保、绿色产业,为散装水泥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四是我省是水泥生产大省,具有环绕京津的地理优势,北?quot;申奥"成功将有效地拉动经济增长,同时也为散装水泥发展带来契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给水泥企业带来广泛商机,同时又面临国外企业的激烈竞争。适应形势,积极应对将是"十五"期间散装水泥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三、散装水泥发展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散装水泥的一系列政策,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基本方针。以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行政,完善综合配套能力,促进散装水泥科技进步,大力提高水泥散装量,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实现散装水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05年我省散装水泥生产量达到1300万吨,散装率达到22%。散装设施综合配套能力达到2000万吨,预拌混凝土生产能力达到800万立方米,占混凝土浇注总量的比例达到20%。"十五"期间,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一、二、三级预制构件厂要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从2004年1月1日起,石家庄、廊坊、唐山、承德、秦皇岛市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其它设区市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对策和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方针政策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国函[1997]8号)和《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1997]第193号令),是新时期散装水泥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工作力度,用足用好优惠政策。结合实际适时修订或制定新的政策,研究制定《河北省建筑市场使用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政府令的设区市,应积极争取尽早出台政府令,运用法律、法规推动散装水泥事业发展。  (二)依法行政,提高专项资金收取率和使用效能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做好散装水泥工作的保障。"十五"期间依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法规,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专项高资金征收比例,进一步改进、完善资金使用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适应金融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利用散装水泥能给水泥生产、运输、使用、散装设施设备制造等相关行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优势,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入散装水泥事业,提高全省散装水泥综合能力。  (三)大力开拓城乡散装水泥市场,加大水泥出口  推广散装水泥的关键在市场,要大力培育和开拓散装水泥市场,搞好市场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借鉴先进省市经验,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规划、管理和水泥制品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工作。积极开拓农村散装水泥市场,做好示范县和供散网点建设,规范农村混凝土制品生产。同时,要充分发挥我省散装水泥资源和口岸的优势,充分利用加入WTO后的机遇,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散装水泥出口比例。  (四)加快科技兴散步伐,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综合配套能力  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对散装水泥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开发和推广工作;组织有关科研部门、大专院校、生产企业联合开发、研制散装水泥发放(散装库、散装机等)、运输(散装火车、汽车、船等)、使用(散装移动罐、混凝土搅拌机等)等环节的计量、操作自动化装置;加快推广应用已成熟的技术、设备,逐步使计量、操作、结算自动化,标准化;加强技术培训,开展技术咨询,做好技术服务,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必要的软课题资金征管,提高资金征收比例,进一步改进、完善资金使用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适应金融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利用散装水泥能给水泥生产、运输、使用、散装设施设备制造等相关行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优势,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入散装水泥事业,提高全省散装水泥综合能力。   (五)加强散装水泥宣传力度,提高散装水泥社会认知度  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宣传工作的力度。将"散装水泥宣传周"与"全国节能宣传周"结合起来,突出宣传发展散装水泥在经济发展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重要意义。在利用传统媒体宣传的基础上,积极利用河北省散装水泥信息网等现代传媒,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一方面使水泥企业和用户积极主动地发放使用散装水泥,另一方面,取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提高散装水泥工作的影响力,使散装水泥的发展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广泛的社会基础。   (六)加强管理,转变职能,提高协调服务水平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明确了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在省经贸委的统一领导下,努力加强散装水泥管理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树立宏观管理的思想,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为企业做好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使散装水泥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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