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国家环保总局了解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绒介绍,从1982年国务院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到2002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共征收排污费594亿元,其中374亿元用于35万多个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220亿元用于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
汪纪绒称,此次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相对于旧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有较大改革。其核心内容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为适应污染控制从浓度控制向浓度和总量控制相结合转变,从点源治理向流域、区域综合整治转变,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实行清洁生产的转变。《条例》明确规定,将原来的污水、废气超标单因子收费改为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其次,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环保执法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从制度上堵住挤占、挪用排污费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在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强有力的监督、保障体系、加强政务公开等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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