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建设部综合财务司了解到,在内地与香港近日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主要内容中,涉及建设领域的内容主要有房地产、建筑专业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三个方面。
在房地产方面,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在建筑专业服务方面,允许香港顾问工程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
在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方面,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资质的业绩,但是,在内地的港资建筑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实际人员数量为准;香港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企业可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承揽中外合营建筑项目;凡取得内地建筑企业资质的港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允许香港公司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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