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关于砼外加剂应用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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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关于砼外加剂应用条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05-03-23 00:00   2324
    为了进一步规范混凝土外加剂市场,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江苏省建筑构配件混凝土协会、江苏省化学建材协会在广泛征求混凝土外加剂生产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砼外加剂应用条件的规定》(试行),以维护和促进混凝土外加剂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据该规定,凡生产混凝土外加剂的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并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技术成果鉴定或生产技术鉴定。尚未获得鉴定证书的产品,应出具省相关部门或省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评估认定书。凡经质量技术相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应高于(或至少等同)国家标准;采用国外标准的产品,须经国同相关部门认可证明。此外,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该规定除要求企业备有产品出厂的自检测合格证书、混凝土性能自检数据外,还须有国家法定检测单位1年内抽检合格报告。

  与此同时,江苏省建筑构配件混凝土协会、江苏省化学建材协会还要求除混凝土外加剂生产企业外,混凝土预拌厂、混凝土制品厂均须遵守该规定。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混凝土外加剂生产企业,上述两协会还将根据企业申请并经审核后,列入推荐应用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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