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绿色电力”三年推进计划与环保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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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绿色电力”三年推进计划与环保并重
发布时间: 2005-03-24 00:00   2847
    
   电力工业是我省的重要支柱产业,但我省水资源短缺,环保形势十分严竣,生态环境制约着电力发展。在我省制定的2005~2007三年电力工业发展推进计划中明确要求,今后发展电力与保护环境并重。

  三年推进计划规定:新建大型火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连续监测设施;现有大中型火电厂和部分新建大型火电厂必须分期补建脱硫设施和脱硫监测设施。2005年年底完成大中城市附近电厂300万千瓦机组改造,2007年完成500万千瓦,2015年全部完成。政府要拿出环保资金支持企业进行干法脱硫除硝和湿冷机组的空冷改造试点工作,为下一步在全省推行奠定技术基础。

  省发改委、省经委应在每年年底前下达有关电厂补建脱硫设施的通知,各发电厂应在次年3月底前上报补建脱硫设施计划,对未按计划完成脱硫改造的企业,其所在发电集团的新上电源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2005年先在大同二电厂进行湿冷改空冷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选择缺水严重的地区进行推广,从2007年开始到2010年前完成20%的大中型电厂湿冷机组的空冷改造工作。我省还将优先审批采用空冷和用水回收处理的大型火电项目。2007年底全部火电厂完成污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2007年底,1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要全部建成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粉煤灰利用率不得低于50%,2010年底,当年排放的粉煤灰要全部利用。适当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收取标准,提高返还电力企业的比例,专款用于火电厂脱硫设备改造。

  计划还要求在山西新建、扩建电厂,审批的前提条件是:在山西有发电资产的必须按新建机组排污量,等量对该企业集团的现有机组进行脱硫改造;在山西没有发电资产的,根据排污权交易原则,按新建机组排污量全量对其他污染源进行脱硫治理。

  对现有电厂严格实行计划用水。除使用边界水的电厂之外,其余电厂收取水资源补偿费,以促使其加强用水管理,降低水耗。以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山西省用水定额》为基础,对超计划取水部分,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累进制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取水量每超过10%,增加1倍收费。(来源:山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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