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2]66号文指出: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为了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实行鼓励政策,对生产和应用实心粘土砖实行限制政策。
1、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一般应先从大中城市起步,逐步向农村推广。对新型墙体材料(包括利废材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实心粘土砖一律不得减免税;
2、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3、放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定价;
4、有关部门应增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
5、允许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开发费;
6、对北方节能住宅和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执行零税率,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7、在城市建筑中,要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为框架结构的填充材料,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实心粘土砖在5层以上建筑中使用;
8、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建设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增长。
9、积极推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建筑工程经济指标的方法;
10、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排渣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有条件的还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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