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及九华山、开发区发改委(经贸发展局、经济发展处)、建委(建设环保局)、质监(分)局: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也得到长足发展,其产品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目前少数地方一些低劣产品进入了建筑市场,引发了恶性竞争,这与建设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和《池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池政办〔2006〕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立即组织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和技术标准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坚决予以淘汰,防止其进入建筑市场。
二、要严格执行对各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省级资质认定制度。在申报省级资质认定前,质监部门要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开展合格评定,确保新进入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同时鼓励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完善检测手段,不断提高企业自检能力和水平。
三、凡未取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或已到期限的,其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与使用,质监部门不予检测,各实验室不予抽样复检,建设工程不予返退墙改专项基金。
四、鉴于国家“禁实”期限越来越临近,质监部门应加大对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监督力度,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要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连续两次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要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强制关闭。
五、各级墙改管理机构要定期安排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经检测,合格的产品检测费由墙改管理机构承担,不合格的产品检测费由企业支付,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墙改管理机构将收回其新墙材资质证书,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六、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对建设工地现场的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加强监管,定期抽样检测,对不合格产品应下令禁止使用。
市发改委 市建设委员会 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抄报:省墙改办,市政府
抄送:有关部门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2006年5月10日印发
(共印100份)
池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委员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
附: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淘汰类”
第三类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建材)
6.4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15.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16.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17.450型普通挤砖机(2006年);18.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19.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20.1000型普通切条机;21.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22.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23.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2005年);24.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25.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29.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30.无采矿许可证或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
二、落后产品
(建材)
1、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3.25A空腹钢窗;7.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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