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
发布时间: 2006-06-07 00:00 查看: 2556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进一步推进我市墙体材料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及《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公布“在住宅建设中逐步中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大中城市名单的通知》要求。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尚未关闭的小土窑应于2002年6月31号前全部关闭、拆除,并按规定复耕还田。少量烧制特种砖瓦且不毁坏耕地的,必须经市墙改管理机构认定并批准后方可保留。
2.20门以下的简易轮窑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关闭、拆除,并按规定复耕还田。
3.20门以上(含20门)的轮窑应当根据粘土实心砖限产计划进行生产,并逐步改产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高强度、高孔洞粘土空心砖或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4.在本市市区、市(县)城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以及农村纳入统一规划设计的各类建筑中,砖混结构正负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隔墙、填充墙,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推广设计应用非粘土墙体材料;所有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5.城镇以及农村农村未纳入统一规划设计的建筑,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逐步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自2003年6月30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6.违反本通告,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中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市、市(县)墙改管理机构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属于应当关停的砖瓦生产企业,在限期内没有关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停止办理取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相关用地手续。
8.各级建设、土地、工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9.市、市(县)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通告的实施。
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
1.尚未关闭的小土窑应于2002年6月31号前全部关闭、拆除,并按规定复耕还田。少量烧制特种砖瓦且不毁坏耕地的,必须经市墙改管理机构认定并批准后方可保留。
2.20门以下的简易轮窑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关闭、拆除,并按规定复耕还田。
3.20门以上(含20门)的轮窑应当根据粘土实心砖限产计划进行生产,并逐步改产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高强度、高孔洞粘土空心砖或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4.在本市市区、市(县)城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以及农村纳入统一规划设计的各类建筑中,砖混结构正负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隔墙、填充墙,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推广设计应用非粘土墙体材料;所有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5.城镇以及农村农村未纳入统一规划设计的建筑,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逐步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自2003年6月30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6.违反本通告,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中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市、市(县)墙改管理机构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属于应当关停的砖瓦生产企业,在限期内没有关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停止办理取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相关用地手续。
8.各级建设、土地、工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9.市、市(县)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通告的实施。
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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