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材冶金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 2006-06-07 00:00 查看: 2614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建材冶金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管工作的意见
(市建材冶金行业协会 2002年8月12日)
墙体材料革新是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节约能源,利旧利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一种经济杠杆,已成为墙体材料革新事业发展的重要调控政策。为加快我市培材革新步伐,根据《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和《湖北省墙材革新“十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鄂墙革办[2002]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2001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22号专题会议纪要中“各地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墙材革新政策,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建材”的要求,高新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开发区和鱼粱洲旅游开发区的墙革工作,应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统一管理,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统一征管,确保全市墙革工作整体推进。
二、各地应加强对墙材革新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墙材革新政策,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凡在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内,需要减免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填报减免申请表,墙革办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市区报市墙革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指定的副组长)审批,县(市)由县(市)墙革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指定的副组长)审批。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否则,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追缴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拒缴的建设单位,墙革办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以保证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手续列入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审查项目。对未按规定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不予办理上述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规划设计部门在建筑工程设计时,应优先选择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堵住实心粘土砖的销售、使用渠道。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征收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市建材冶金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管工作的意见
(市建材冶金行业协会 2002年8月12日)
墙体材料革新是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节约能源,利旧利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一种经济杠杆,已成为墙体材料革新事业发展的重要调控政策。为加快我市培材革新步伐,根据《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和《湖北省墙材革新“十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鄂墙革办[2002]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2001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22号专题会议纪要中“各地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墙材革新政策,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建材”的要求,高新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开发区和鱼粱洲旅游开发区的墙革工作,应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统一管理,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统一征管,确保全市墙革工作整体推进。
二、各地应加强对墙材革新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墙材革新政策,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凡在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内,需要减免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填报减免申请表,墙革办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市区报市墙革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指定的副组长)审批,县(市)由县(市)墙革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指定的副组长)审批。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否则,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追缴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拒缴的建设单位,墙革办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以保证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手续列入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审查项目。对未按规定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不予办理上述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规划设计部门在建筑工程设计时,应优先选择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堵住实心粘土砖的销售、使用渠道。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征收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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