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_粉煤灰综合利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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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3-07-22 00:00    查看: 168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胶凝材料、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市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建设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机构,均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商品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承担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建委实施的处罚,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实施;各区建筑管理站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凡混凝土结构工程,砖混结构建筑工程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混凝土浇筑量在10立方米以上,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一次混凝土浇筑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东西湖区应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其余有条件的区应逐步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施工现场道路狭窄,混凝土运输车辆不能驶入,或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等,事先由建设单位写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申请报告,经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批准勘察核实批准后,方可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七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混凝土生产单位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混凝土。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供应的混凝土。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在办理施工手续前,应签订统一印制的《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并持正式签订合同(一式三份)到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审核备案和办理《武汉市生产、使用商品混凝土核准通知单》。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商品混凝土市场指导价格,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预结算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签订供应合同的价格依据。

  供需双方必须遵守本市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严禁暴利、无理压价等不正当经营活动。

  第十条 对于紧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连续浇筑5000立方米以上混凝土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服从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的协调、调度。生产、使用特种混凝土和强度等级在C60(不含C60)以上的混凝土,需有关科研部门提供可靠数据并报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应注重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的科技水平和降低建设工程成本。施工监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情况纳入监理内容。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与使用,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省、市标准、规程、规范和要求。按规范采取的交货检验试样检验报告,是评定商品混凝土强度的依据,并与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一起,作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混凝土的科技含量。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新建、改建、护建方案,须经市建委审查、批准。自动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不高的混凝土搅拌站(厂),不予批准建设和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由市建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章未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按《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罚;

  二、施工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对项目总监(监理负责人)处以警告。施工监理人员一年内被警告二次,取消其监理资格。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一年内被警告累计五次,降低其资质等级一级;

  三、在《施工任务手册》上注明等违章事实,并按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单位予以处理;

  四、对违章的单位或个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受到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各款规定处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和个人,年度内不得参加“优良工程”、“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文明施工现场”等与建设管理工作相关的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六条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向建设工程供应混凝土的,按《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罚;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此前市建委制发的文件中对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合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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