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3-07-22 00:00 查看: 1511次
(1995年7月5日深府〔1995〕15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墙体材料改革,在工程建设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建材生产等活动。
第三条 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墙改领导小组”)是本市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墙体材料改革的领导机构,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市墙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是市墙改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局,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墙改领导小组的决议,为市墙改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意见,并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改革的宣传、筹划、协调和日常事务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区内墙改工作,担任市墙改办的固定联络员,接受市墙改办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节能、利废、省土、轻质和多功能为特点的墙体材料,包括:
(一)孔洞率大于25%(含本数在内,下同)的混凝土空心砌块及容重小于1300公斤/立方米的轻骨料砌块或预制墙板;
(二)以泡沫塑料、岩棉等轻质制品为芯材的预制或现场拼装复合墙板,轻钢龙骨石膏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等复合墙板;
(三)体积掺量大于30%的粉煤灰(渣)蒸压砖、烧结砖;粉煤灰加气混凝土或泡沫混凝土砌块及条板;粉煤灰免烧陶粒砌块;
(四)空心灰砂砖,适用于农村低层建筑的免烧砖;
(五)孔洞率大于15%的空心粘土砖;
(六)其他符合要求并经批准的新材料制品。
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审查、确认,由市墙改办负责组织专家鉴定。
第五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以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优先列入基建、技改计划,优先安排原、燃材料及电力供应;银行和投资管理部门优先安排低息贷款;
(二)企业生产用地按“协议方式申请,有偿使用”的原则,在土地管理法规容许的范围内,在地价、土地使用费上给予适当照顾,调节办法由市政府掌握;
(三)现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减免增值税的规定;新建企业头三年纳税有困难的,经市墙改办认定,可向市税务部门申请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深圳经济特区统一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产品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须按国家或部颁标准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有条件的,应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对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及时制定企业标准。严禁无标准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其产品质量须接受市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单位进行监督检验,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产品不得投放建筑市场。
第八条 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厂应充分利用工业废渣、河湖淤泥作原料,并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粉煤灰烧结砖等新型墙体材料。凡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一律按规定税率纳税,并不得给予任何优惠。
第九条 凡取土烧砖的企业,其新开土源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土源使用合同》后方可取土。合同中应有国家规定的复垦、恢复植被或返耕等保护环境的条款,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应按下列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凡是框架结构体系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作填充墙;
(二)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选材施工;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三方认为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做填充墙的,须经市墙改办批准;
(三)七层以下民用混合结构建筑应逐步推广应用非实心粘土砖墙体建筑。
第十一条 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的标准向市墙改办缴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墙改保证金”,凭交款发票方可办理申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墙体砌筑完工后,经市墙改办验收符合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所收保证金本息全部退回;建设、设计双方确认因工程规定属特殊工程项目的需要改用实心粘土砖,并经市墙改办批准的,退回50%的保证金;不符合第十条要求和未经批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设立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其来源包括:
(一)不符合第十条要求和未批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其墙改保证金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二)属特殊工程项目经市墙改办批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剩余50%墙改保证金转入墙改基金;
(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自愿捐助。
第十三条 墙改基金由市墙改办负责管理,遵循“统筹安排,有偿使用”的原则,专款用于扶植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研究开发、生产应用。基金的使用由用户申请,市墙改办汇总报市墙改领导小组审批。墙改基金的使用受同级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墙体材料改革,在工程建设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建材生产等活动。
第三条 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墙改领导小组”)是本市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墙体材料改革的领导机构,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市墙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是市墙改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局,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墙改领导小组的决议,为市墙改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意见,并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改革的宣传、筹划、协调和日常事务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区内墙改工作,担任市墙改办的固定联络员,接受市墙改办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节能、利废、省土、轻质和多功能为特点的墙体材料,包括:
(一)孔洞率大于25%(含本数在内,下同)的混凝土空心砌块及容重小于1300公斤/立方米的轻骨料砌块或预制墙板;
(二)以泡沫塑料、岩棉等轻质制品为芯材的预制或现场拼装复合墙板,轻钢龙骨石膏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等复合墙板;
(三)体积掺量大于30%的粉煤灰(渣)蒸压砖、烧结砖;粉煤灰加气混凝土或泡沫混凝土砌块及条板;粉煤灰免烧陶粒砌块;
(四)空心灰砂砖,适用于农村低层建筑的免烧砖;
(五)孔洞率大于15%的空心粘土砖;
(六)其他符合要求并经批准的新材料制品。
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审查、确认,由市墙改办负责组织专家鉴定。
第五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以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优先列入基建、技改计划,优先安排原、燃材料及电力供应;银行和投资管理部门优先安排低息贷款;
(二)企业生产用地按“协议方式申请,有偿使用”的原则,在土地管理法规容许的范围内,在地价、土地使用费上给予适当照顾,调节办法由市政府掌握;
(三)现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减免增值税的规定;新建企业头三年纳税有困难的,经市墙改办认定,可向市税务部门申请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深圳经济特区统一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产品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须按国家或部颁标准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有条件的,应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对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及时制定企业标准。严禁无标准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其产品质量须接受市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单位进行监督检验,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产品不得投放建筑市场。
第八条 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厂应充分利用工业废渣、河湖淤泥作原料,并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粉煤灰烧结砖等新型墙体材料。凡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一律按规定税率纳税,并不得给予任何优惠。
第九条 凡取土烧砖的企业,其新开土源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土源使用合同》后方可取土。合同中应有国家规定的复垦、恢复植被或返耕等保护环境的条款,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应按下列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凡是框架结构体系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作填充墙;
(二)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选材施工;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三方认为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做填充墙的,须经市墙改办批准;
(三)七层以下民用混合结构建筑应逐步推广应用非实心粘土砖墙体建筑。
第十一条 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的标准向市墙改办缴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墙改保证金”,凭交款发票方可办理申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墙体砌筑完工后,经市墙改办验收符合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所收保证金本息全部退回;建设、设计双方确认因工程规定属特殊工程项目的需要改用实心粘土砖,并经市墙改办批准的,退回50%的保证金;不符合第十条要求和未经批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设立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其来源包括:
(一)不符合第十条要求和未批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其墙改保证金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二)属特殊工程项目经市墙改办批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剩余50%墙改保证金转入墙改基金;
(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自愿捐助。
第十三条 墙改基金由市墙改办负责管理,遵循“统筹安排,有偿使用”的原则,专款用于扶植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研究开发、生产应用。基金的使用由用户申请,市墙改办汇总报市墙改领导小组审批。墙改基金的使用受同级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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