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甘肃省环保厅获悉,甘肃省政府于近日印发了《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将有助于改变长期以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明的现状。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同时还较为明确地界定和细化了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管”的职责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管”的职责。其中,环保部门承担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等12项职责。发改、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其他17个部门则按照职责范围,各司其职。相关部门应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等举报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规定》明确了企事业单位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并就企事业单位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并达标排放;应当在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负责环境保护监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现场的监察。
《规定》还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不依法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应急措施,致使事件扩大及延误事件处理的直接责任人将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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