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3-11-24 00:00 查看: 1766次
(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 1995年11月9日)
深建字〔1995〕206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深府〔1995〕151号),加强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墙改办必须设立墙改保证金专户,对其征收与退还实行严格的管理。
第三条 凡建设工程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者,在墙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可向市墙改办申请退还墙改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申请退还者,保证金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退还保证金,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退还保证金时要填写好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原保证金缴纳凭证。
(三)购买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效发票。
(四)工程设计图纸。
上述资料经市墙改办审核认可后,提供现场核实资料,按照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数量计算退还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息支付。
第五条 墙改保证金转入墙改基金后,由市墙改办出具专用收据,建设单位可凭收据将缴纳的墙改基金列入工程成本。专用收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发。
第六条 墙改办必须按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墙改保证金收退情况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条 墙改保证金转入墙改基金后,市墙改办必须于十天内将其转入市财政专户,实行“墙改基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墙改基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
(二)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三)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示范楼和示范小区。
(四)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市墙改办会议费、宣传费、业务费及其它支出。
第九条 属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项目,按优惠利息(比银行利率低于20%利率计算)贷款办法;属第八条第(二)项的项目,按低息或无息贷款办理。属第八条第(三)项范围,按国家有关投资政策办理,其投资回报的收益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第十条 市墙改办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墙改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局(建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执行。计划外临时用款的,由市墙改办另行报批。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提供主管部门担保并有偿还能力的企业。
(三)开发该项目的企业,其自有资金应具备投入占总投资额的50%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需向市墙改办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关部门论证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二)市墙改办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用款通知。
(三)市墙改办根据用款通知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用款手续。其中属借款性质的,由申请单位与市财政局办理签定借款合同等手续,并委托银行按签定合同规定监督执行。
(四)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当中向市墙改办、市财政局报送季、年度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报表,直至项目完成为止。
第十三条 墙改基金必须用于所批准的项目,发现挪作他用者,市墙改办应立即通知市财政局停止拨贷款及尽快追回贷款和拨款的本息。对已经发放的贷款的计息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为1年、2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的本息要按期归还。逾期不还,属低息的改为全息利率计息;属全息的改按市财政局有关逾期贷款的计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各征收站的代征手续费按总征收额的2%(0.1元/M2)支付给代收站。墙体材料验收费按转入墙改基金总额2%支付手续费。
第十六条 墙体材料保证金及墙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11月9日起施行。
深建字〔1995〕206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深府〔1995〕151号),加强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墙改办必须设立墙改保证金专户,对其征收与退还实行严格的管理。
第三条 凡建设工程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者,在墙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可向市墙改办申请退还墙改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申请退还者,保证金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退还保证金,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退还保证金时要填写好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原保证金缴纳凭证。
(三)购买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效发票。
(四)工程设计图纸。
上述资料经市墙改办审核认可后,提供现场核实资料,按照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数量计算退还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息支付。
第五条 墙改保证金转入墙改基金后,由市墙改办出具专用收据,建设单位可凭收据将缴纳的墙改基金列入工程成本。专用收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发。
第六条 墙改办必须按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墙改保证金收退情况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条 墙改保证金转入墙改基金后,市墙改办必须于十天内将其转入市财政专户,实行“墙改基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墙改基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
(二)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三)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示范楼和示范小区。
(四)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市墙改办会议费、宣传费、业务费及其它支出。
第九条 属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项目,按优惠利息(比银行利率低于20%利率计算)贷款办法;属第八条第(二)项的项目,按低息或无息贷款办理。属第八条第(三)项范围,按国家有关投资政策办理,其投资回报的收益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第十条 市墙改办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墙改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局(建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执行。计划外临时用款的,由市墙改办另行报批。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提供主管部门担保并有偿还能力的企业。
(三)开发该项目的企业,其自有资金应具备投入占总投资额的50%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需向市墙改办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关部门论证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二)市墙改办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用款通知。
(三)市墙改办根据用款通知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用款手续。其中属借款性质的,由申请单位与市财政局办理签定借款合同等手续,并委托银行按签定合同规定监督执行。
(四)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当中向市墙改办、市财政局报送季、年度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报表,直至项目完成为止。
第十三条 墙改基金必须用于所批准的项目,发现挪作他用者,市墙改办应立即通知市财政局停止拨贷款及尽快追回贷款和拨款的本息。对已经发放的贷款的计息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为1年、2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的本息要按期归还。逾期不还,属低息的改为全息利率计息;属全息的改按市财政局有关逾期贷款的计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各征收站的代征手续费按总征收额的2%(0.1元/M2)支付给代收站。墙体材料验收费按转入墙改基金总额2%支付手续费。
第十六条 墙体材料保证金及墙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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