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发布时间: 2005-07-05 00:00 查看: 2270次
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意见
市建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水利局 市工商局
2005年5月22日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进一步推进我市墙体材料改革,促进建材行业的结构调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31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禁止黏土实心砖的使用,发展节能环保型的新型墙体材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护土地和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实心黏土砖大量占用、破坏土地,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是一种资源消耗型产品。我市从1992年开始,开展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比例由原来的2.3%上升到2004年的33%,使用比例由不到10%上升到55%以上。10多年来,累计节约取土用地8700多亩,节约生产能耗23万多吨,利用工业废渣1000多万吨。但目前我市仍有黏土实心砖厂近400家,年生产黏土砖近19亿块,年占用土地约1.8万亩,毁坏土地2850多亩,能耗12万吨标煤,成为毁坏土地、浪费资源、影响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因此,要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各县市、区 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以省政府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时限为目标,高度重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实现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要制定周密的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工作时间表,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工作顺利实施。
二、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范围和时限
一 范围
1.框架结构和高层建筑全部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2.多层建筑零零线以上的建筑墙体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火电厂和煤矿区的多层建筑基础部分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3.建筑工程中除受各级政府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外,广场、围墙、道路、花坛、排水设施、广告台等均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二 时限
1.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建筑中含高新区、洛龙区、洛阳新区 分期分批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2.自2006年7月1日起指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下同 洛阳市区以及偃师市、新安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3.自2007年1月1日起,其他各县区 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4.各县市、区 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乡镇 应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自2007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5.农村住宅要结合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实心黏土砖。
三、推荐使用的墙体材料
一 承重墙体: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多孔砖、含30%以上的粉煤灰烧结砖、孔洞率25%的烧结黏土多孔砖等。
二 非承重墙体:各类轻板、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多孔砖、烧结黏土空心砖等。
三 围墙: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烧结黏土多孔砖、烧结黏土空心砖等。
-洛阳日报社-新媒体网讯-www.lyd.com.cn-洛阳日报社技术中心-
四 建筑基础:普通水泥砖、含30%以上的粉煤灰烧结砖等。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顺利进行
一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二 各级建设、土地、税务、水利、环保、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黏土生产企业进行整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实心黏土砖生产总量,对规模小、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突出的实心黏土砖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关闭。实心黏土砖生产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切实执行实心黏土砖的限产和转产计划。
三 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的产品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必须符合产品标准,持有产品合格证书,对新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其产品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品的质量、性能、功能应达到工程使用要求,实行质量保证。
四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选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将新型墙体材料更换为实心黏土砖。
五 对必须使用实心黏土砖的特殊建筑部位,应由建设和设计单位向设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自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之日起,原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在建工程应修改设计。
六 对不符合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审批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不按设计规划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其纠正。整改所支出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拒不纠正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洛阳日报]
市建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水利局 市工商局
2005年5月22日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进一步推进我市墙体材料改革,促进建材行业的结构调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31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禁止黏土实心砖的使用,发展节能环保型的新型墙体材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护土地和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实心黏土砖大量占用、破坏土地,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是一种资源消耗型产品。我市从1992年开始,开展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比例由原来的2.3%上升到2004年的33%,使用比例由不到10%上升到55%以上。10多年来,累计节约取土用地8700多亩,节约生产能耗23万多吨,利用工业废渣1000多万吨。但目前我市仍有黏土实心砖厂近400家,年生产黏土砖近19亿块,年占用土地约1.8万亩,毁坏土地2850多亩,能耗12万吨标煤,成为毁坏土地、浪费资源、影响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因此,要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各县市、区 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以省政府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时限为目标,高度重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实现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要制定周密的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工作时间表,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工作顺利实施。
二、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范围和时限
一 范围
1.框架结构和高层建筑全部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2.多层建筑零零线以上的建筑墙体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火电厂和煤矿区的多层建筑基础部分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3.建筑工程中除受各级政府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外,广场、围墙、道路、花坛、排水设施、广告台等均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二 时限
1.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建筑中含高新区、洛龙区、洛阳新区 分期分批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2.自2006年7月1日起指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下同 洛阳市区以及偃师市、新安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3.自2007年1月1日起,其他各县区 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4.各县市、区 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乡镇 应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自2007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5.农村住宅要结合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实心黏土砖。
三、推荐使用的墙体材料
一 承重墙体: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多孔砖、含30%以上的粉煤灰烧结砖、孔洞率25%的烧结黏土多孔砖等。
二 非承重墙体:各类轻板、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多孔砖、烧结黏土空心砖等。
三 围墙: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烧结黏土多孔砖、烧结黏土空心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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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筑基础:普通水泥砖、含30%以上的粉煤灰烧结砖等。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顺利进行
一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二 各级建设、土地、税务、水利、环保、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黏土生产企业进行整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实心黏土砖生产总量,对规模小、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突出的实心黏土砖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关闭。实心黏土砖生产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切实执行实心黏土砖的限产和转产计划。
三 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的产品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必须符合产品标准,持有产品合格证书,对新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其产品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品的质量、性能、功能应达到工程使用要求,实行质量保证。
四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选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将新型墙体材料更换为实心黏土砖。
五 对必须使用实心黏土砖的特殊建筑部位,应由建设和设计单位向设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自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之日起,原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在建工程应修改设计。
六 对不符合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审批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不按设计规划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其纠正。整改所支出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拒不纠正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洛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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