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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说了,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
发布时间: 2018-09-30 10:16    查看: 3430
    

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做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指出到2020年,全区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火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到2020年,扣除热电联产用煤,全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19亿吨以内。严格控制耗煤行业煤炭新增量,各地级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1万吨及以上项目(除热电联产外)一律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通知》指出,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强化燃煤电厂治理,严格控制新建燃煤自备电厂,除国家有特殊政策规定且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加大燃煤自备电厂改造和淘汰力度,全面开展全区小火电机组排查工作,建立清单和台账。2018年底前,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淘汰类机组及能耗、环保、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

《通知》明确,宁夏回族自治区将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底前,全区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20年,全区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火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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