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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地区一代的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
发布时间: 2005-03-22 00:00    查看: 2795
       省物价局等4部门日前对我省排污费征收的具体管理办法作出规定。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了排污费征收标准: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污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标准排污费。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他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规定还确定了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体态、液态废物)25元。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吨1000元。  此外,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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