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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5-03-23 00:00    查看: 1930
    陕西省出台――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日前在陕西正式执行。 实施细则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专门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由省内各级墙改办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缴纳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实施细则还规定,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30日内,经墙改办现场检查,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和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退还系数组成为:墙体占0.5,屋面占0.1,门窗占0.2,供热采暖系统占0.2,对墙体孔洞率不小于25%的黏土多孔砖或单排孔砼空心砌块,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专项基金,对于墙体使用孔洞率小于25%的黏土多孔砖,其所缴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此外,实施细则还详细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票据的使用、账务列支等其他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工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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