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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OR“排污税” 征收有争议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16-09-13 16:00    查看: 1650
    

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吕祖善、吴晓灵、杜黎明等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根据草案设定的征收对象,这部法律的名称不应该是“环保税法”,而是“排污税法”。

  楼继伟:环保税法与排污税法的区别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环保税法主要是“税负平移”,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所以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环保税法草案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其中包括“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作草案说明时解释说,之所以没有将机动车排放等纳入到环保税的征收范围,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万鄂湘:环保税征收对象扩容问题如何考虑?

  对此,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认为,上述“平移”如同“大帽子”下关了一个“小内容”,“仅仅只是把原来的排污费改成了环保税,实际上这包括得也不全面。比如大型种植产业大量的薄膜在田间废弃不能回收,将来是不是应该承担纳税义务?不然谁来保障废弃物的回收呢?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况,是不是要考虑(征收对象)扩容的问题?”

  吴晓灵:环保税如何让权责能更清楚一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表示,环保税其实是个很大的概念,草案则是建立在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鉴于环境保护法本身是个大概念,而这次立法只是针对排污行为把费改成税,一个比较小的范围用了一个比较大的名称。如果一定要上升为税,是否可以修改成‘排污税’?”

  吴晓灵表示,排污费是环保部门计量、环保部门征收、环保部门使用,“当然不是使用在人头上,主要是使用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上”。由排污费改为环保税,税收就由两个部门管,两个部门干同一件事情,“能不能像海关代征关税一样,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干,原来作为费就是环保部门在做,现在变成税了,还让环保部来做然后交到税务部门去,这样权责能更清楚一些”。

  李连宁:环保税应作出整体设计,而不是简单的费改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也提出,既然用了“环境保护税”这个名称,就意味着,要用税收规范所有对环境保护造成后果的行为,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今天排污费改成了环保税,明天倾倒费改成了海洋环境保护税,然后农药化肥再来一个,这就乱了”,他建议对环保税作出整体设计,而不是简单的费改税。

杜黎明:建议法律细化部门的责任

  杜黎明建议,法律细化两个部门的责任,如果有征收争议,“对税务机关税款征收行为不服的,以税务机关作为被复议和诉讼对象;对污染物排放监测行为、监测数据或复核意见不服的,以环保部门作为被复议或诉讼对象;对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共同作为被复议和诉讼对象。”

  吕祖善:环保税应多从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

  “其他的税,税务机关向我征税,我就找税务机关复议,或者对它提出行政诉讼。我要告就知道告谁。” 吕祖善说,可环保税与其他税种不容,环保税的基础数据由环保部门掌握,税款征收由税务部门负责。那么税收有争议的情况下企业找谁呢?“这个要规定得更清晰一些。要么就是找一家,你们都是政府部门,税务部门也好、环保部门也好,企业就找一家。要不然就划清事项界限,出现什么争议就找相应的责任部门”。他表示,两个政府部门负责征管,这是税法操作上的一个新问题,“应该再细一些推敲,特别是多从企业的角度来想一下”。

  吕祖善提出,目前大气污染中特别是PM2.5,相当部分是由汽车尾气排放造成的。因此,所有机动车排放全部免税,不合理,“我认为要加一个限制,要求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的排放标准,没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才可以免。”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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