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用窗、给排水管道和防水材料质量管理的补_粉煤灰综合利用网
您好,欢迎访问粉煤灰综合利用网,请[登录] [注册]
帮助中心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推荐: 行业资讯 | 粉网动态 | 粉网活动精彩回顾 | 全国粉煤灰供应行情 | 外加剂供应市场 | 区域粉煤灰制品 | 招商招标 | 人才招聘 | 粉煤灰专家课堂 | 绿动云智库
热搜: 专家答疑 | 我要提问 | 行业标准 | 行业论文 | 政策法规 | 特聘专家 | 行业知识 | 工业固废专有设备采购 | 专利库查询 | 行业服务 | 会员帮助 | 产业报告研究中心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建筑用窗、给排水管道和防水材料质量管理的补
发布时间: 2003-11-24 00:00    查看: 1834
    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武墙改办字[2001]

                  第15号



  各区建管站、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建筑节能办、市建筑质监站《关于加强建筑用窗、给排水管道和防水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墙改办字[2001]8号),根据市建委《关于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收取检测费用的通知》(武城建管字[1997]160号)和《市建委关于加强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检测试验的通知》(武建建管字[1999]84号)精神,现就有关检测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宅小区或群体工程,由同一单位加工制作建筑用窗(PVC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铝合金窗)或供应同种塑料给排水管道、防水材料的,按批次进行抽检;其他工程,按单位工程进行抽检。

  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检测单位应到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检测应符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

  三、建筑用窗、塑料给排水管道和防水材料的检测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并承担检测费用。检测费列入税后工程总价,不再计取其他费、税。检测单位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四、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复检的费用和相关的损失。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点图进入2022固废峰会官网了解更多

点击图片进入活动官网预约参会 >>

>> 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