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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河北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方案(2018-2020 年)》
发布时间: 2018-12-28 17:42    查看: 9434
    

日前,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北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方案(2018-2020 年)》提出,加快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推动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全面达标,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明年2月底前,完成工业固体废物隐患排查。


       根据方案,河北省将全面排查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隐患,摸清工业固体废物堆存(贮存)场所底数(以下简称“堆存场所”),核查堆存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情况,列出问题场所清单。


       整治不符合标准的堆存场所。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堆存场所,按照标准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并进行验收。


       督促企业落实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2019年1月起,河北省所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通过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定期登记工业固废种类、产生量、流向、处置、贮存等有关情况。


       方案要求,明年2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明年4月底前,对排查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堆存场所,按照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单位制定环境整治方案,无法找到责任单位的,由当地政府负责治理。2020年9月底前,为综合整治阶段。各市按照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的原则,督促责任主体单位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对情况复杂、整治工程量较大的,由当地政府确定限期治理时间,最晚不得超过2020年9月底。整治完成后,由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成立核查组,对整治情况进行逐项验收。对未按标准和时限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河北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

       整治方案(2018-2020 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省政府《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 号)和国家 13 部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环土壤〔2018〕41号),加强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防控环境污染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系列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通过全面排查、依法治理、科技支撑、严肃问责等综合措施,加快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推动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全面达标,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所环境隐患。摸清我省工业固体废物(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贮存)场所底数(以下简称“堆存场所”),核查堆存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情况,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列出问题场所清单。


(二)整治不符合标准的堆存场所。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堆存场所,按照相关标准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并进行验收。


(三)督促企业落实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2019 年 1 月起,全省所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通过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定期申报工业固废种类、产生量、流向、处置、贮存等有关资料。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9 年 2 月底前)。各市根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详细核查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和堆存场所,以县(市、区)为单位,列出辖区贮存场所和堆存场所名单(附表 1);对照相关标准进行现场排查(附表 2、附表 3),筛选“三防”措施不到位,以及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问题堆场名单(附表 4)。2019年 3 月 10 日前,将附表 1 和附表 4 汇总情况,经市政府审定后,反馈省生态环境厅。


(二)制定整治方案阶段(2019 年 4 月底前)。对排查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堆存场所,按照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单位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无法找到责任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治理。根据整治方案完善附表 4 相关内容,2019年 5 月 10 日前,经市政府审定后,反馈省生态环境厅。


(三)综合整治阶段(2020 年 9 月底前)。各市按照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的原则,督促责任主体单位于 2019 年 9 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对情况复杂、整治工程量较大的,由当地政府确定限期治理时间,最晚不得超过 2020 年 9 月底前。整治任务完成后,由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成立核查组,对整治任务进行逐项验收。对未按标准和时限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结合整治验收情况,及时完善附表 4 相关内容,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经市政府审定后,反馈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市工作进展情况,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地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对排查不彻底、工作进展慢、整治标准低的,予以曝光、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市、县(市、区)政府是实施责任主体,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加强工作推进协调,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辖区非法堆存工业固体废物场所(点)依法、规范、安全处置利用。省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环土壤〔2018〕41 号”通知要求,做好工作督导和技术指导。


(二)加强工作宣传。各市、县(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堆存场所名单、责任单位、整治方案、整治进度、整治结果等情况。遇到重大情况、问题,随时上报。


(三)严格追责问效。各市政府要定期督导检查本地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对重点区域和复杂情况、问题,要建立台帐、挂帐督办、限期完成。省级巡查抽查情况,纳入对各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评估内容。对组织不力、进度慢、成效差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问题突出、造成工作损失或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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