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根据《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和《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粘土砖是指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和砌筑材料。
本办法所称的袋装水泥是指使用包装物(纸袋或塑编袋)包装的水泥。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区县墙体材料革新或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禁止使用粘土砖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区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设计委托书中明确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时,墙体不得设计使用粘土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墙体材料使用粘土砖以及未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禁止采购和在施工现场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实施监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粘土砖:
(一)抢险救灾工程;
(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等房屋修缮工程。
第十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特种水泥;
(二)抢险救灾工程;
(三)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等房屋修缮工程。
第十一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粘土砖的监督检查。在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可以委托检测机构现场抽样检测。
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检查。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区管项目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或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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