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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江作《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工业固废治理任务艰巨!
发布时间: 2018-01-18 16:18    查看: 5034
    
张德江作《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工业固废治理任务艰巨!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张德江在报告中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方向,从立法和监督两个方面持续发力,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制度化。为全面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贯彻实施情况,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今年5月启动开展《固废法》执法检查。


  张德江表示,这次执法执法检查力度大、覆盖面广。委员长、副委员长亲自带队赴地方检查,检查地域覆盖全国31 个省(区、市)。今年6月至8月,执法检查组分为5个小组,由我和四位副委员长带队,分别赴陕西、湖南、山西、天津、浙江、广西、江苏、福建、上海、吉林等10个省(区、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委托自查的其他2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固废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检查报告。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当前“固废法”的实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有充分认识并积极应对。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形势严峻


  一是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积存量多。我国每年产生畜禽养殖废弃物近40亿吨、主要农作物秸秆约10亿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约33亿吨,工业危险废物约4000万吨,医疗废物约135万吨,建筑垃圾约18亿吨,大中城市生活垃圾约2亿吨,固体废物产生量呈增长态势。还应当引起重视的是,我国历年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总量达600—700亿吨。二是污染防控风险隐患多。一些地方历史遗留废渣、尾矿库多,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目前我国还有8345座尾矿库,其中近90%是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尾矿成分复杂,环境风险较高;部分地区危险废物不当堆存、非法倾倒处置问题突出,多地发现渗坑、暗管偷排废酸废液等违法事件;部分处置设施运行不规范、不稳定,对大气、水和土壤环境造成威胁。三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面临新形势、新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业态不断涌现,新问题随之产生,如快递包装废弃物、报废汽车等快速增长,污泥、脱硫石膏等污染治理副产物大量产生,加剧了环境污染。


  (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够到位


  2004年“固废法”修订,明确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但从检查的情况看,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各项制度落实仍不到位。一是部分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守法意识淡薄。不少企业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没有考虑产品废弃后的环境影响,未承担回收处置责任;部分企业为谋求非法利益逃避环境监管,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固体废物,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二是污染者付费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不少地方未制定垃圾收费政策,已出台的也存在征收范围有限、收费标准偏低、不能做到应收尽收等问题,难以覆盖全部治理成本,大量应由污染者承担的治理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三是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尚未形成。当前社会上过度包装、过度消费、奢侈消费、食品浪费等行为还较为突出,公民的环保意识、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还有待提高,崇尚勤俭节约、低碳环保的社会氛围需要大力培育。


  (五)工业固体废物治理任务艰巨


  我国工业固体废物规模总量大、综合利用率低、风险隐患高,工业固体废物治理任务十分艰巨。一是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相对滞后。相关法律对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的要求多为原则规定,缺乏对固体废物产生者责任的约束性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压力不够、动力不足。二是废物利用过程风险控制标准缺失。我国现行标准体系缺少对固体废物利用过程和产品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难以发挥对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规范引导作用,部分企业以“资源化”名义非法开展加工利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三是扶持政策协同性、系统性不够。有些部门在制定实施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面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基金扶持、土地供应、考评奖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政策时,统筹协调不够,形不成合力,导致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和效果不平衡;有的地方在产业升级过程中,简单关闭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企业,给当地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带来困难。


  (六)监管工作机制有待改进


  从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对污染防治严峻形势认识不足。相关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职责边界还不够明确,权责不够统一,认识上也存在差异,实际工作中部门配合不够、政策协同不足、法律落实不到位等现象比较突出。如环保部门关注固体废物的污染属性和防治工作,负责资源循环利用的主管部门则偏重固体废物的资源价值,导致管理举措上不够协调。危险废物转移运输监管涉及环保、交通、公安等多个部门,实际工作中存在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导致危险废物跨区域运输存在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在医疗废物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盲区,难以做到监管无缝衔接和全过程监管,医疗废物非法倒卖案件多发。


  (八)科技支撑能力不强


  检查发现,我国对不同固体废物的产生分布、利用处置、污染特性等方面的专项科学技术研究比较薄弱,专业平台少,技术人员不足,科研经费投入不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标准规范体系不够健全、技术水平偏低、技术储备较少。传统制造业升级改造急需的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滞后,钢渣、磷石膏、赤泥等一批难利用工业固体废物治理关键技术研究不足。农业废弃物处理技术集成不够,亟待构建适合不同区域的综合治理技术模式。垃圾渗滤液和污泥处理先进实用技术有待突破。危险废物监管中存在鉴别单位少、鉴别过程长等问题,相关风险损害评估、事故预警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也有待加强。


  (九)法规制度体系有待完善


  执法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固废法”中的一些制度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固废法”与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缺乏有效衔接,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排污许可、查封扣押等制度措施需要及时补充进“固废法”。二是部分法律规定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危险废物管理、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等有关制度和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有待强化。三是配套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待健全。法律要求制定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等工作需要强化法制保障。


意见和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强调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固废法”,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一)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普及教育
  
  (二)坚持从全局出发,协同推进固体废物治理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是一项意义重大、过程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协同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一是加强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治理协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有机统一的,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把握。减量化突出源头治理,资源化注重变废为宝,无害化强调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就固体废物管理而言,无害化是根本目的,也是底线要求。要全面准确把握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者关系,突出工作重点、统筹长远发展,推动固体废物污染得到有效防治。二是加强固体废物与大气、水、土壤污染的防治协同。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性,协同推进固体废物处置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三是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政策协同。要统筹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增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经济、技术、财税等各项政策的协调性,密切部门、地区间固体废物执法监管的协同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共同为人民提供良好生态环境。


  (三)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绿色行动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必须要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绿色行动体系。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全面落实法律责任,努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一是各类企业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切实履行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二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执法,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防止“企业牟利、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现象。三是社会公众要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做好垃圾分类投放,依法积极参与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成为保护环境的践行者、推动者。四是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固体废物治理投入大、时间长,污染企业由于利益驱动,治污投入不足,政府资金支持也难以完全解决问题,只有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才是实现污染防治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要加快完善污染者付费机制和税收制度,积极培育第三方治理主体,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走出一条污染者付费、政府政策扶持、专门机构治理的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新路子。


  (六)深入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治理,强化资源综合利用


  治理工业固体废物,根本途径是要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国制造2025》等规划,就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作出一系列部署,对于治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具有长远而重大意义。一是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全面提高产业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水平,强化资源高效利用和精深加工,尽量做到对资源、原材料“吃干榨尽”,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二是大力推动循环发展。结合本地资源、产业实际,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产业链,着力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水平。三是强化技术标准引领。建立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将工业固废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等相关技术、产品等纳入产业指导目录,引领产业技术提升。要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细化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完善回收利用行业环境技术标准,强化对企业污染防治的要求,积极培育龙头企业,推动行业规范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五是推动绿色矿山建设。积极推动矿山企业改进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矿业固体废物,切实加强尾矿库风险预警和防控,严防发生环境事故和安全事故。


  (八)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


  推进固体废物治理大有可为,关键在于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的科研投入和政策支持,鼓励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专业平台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研发推广新型实用技术,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污染防治的科学化水平。要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运用其专业实验室、技术设备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研工作,为固体废物监管提供科技支撑。


  (九)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固废法”出台已近22年,离上一次修订也有13年了。“固废法”的实施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固废法”也存在与实际情况不适应、同其他法律不协调等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生态文明法制建设进行了新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立法,确立了很多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这些都对完善“固废法”及相关法律提出了迫切要求。建议尽快启动“固废法”修订工作,统筹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固废法”修改,共同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同时,国务院要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法规,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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