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墙材行业税收现状及下一步政策建议研究课题组
发布时间: 2006-03-09 00:00 查看: 2169次
关于墙材行业税收现状及
下一步政策建议课题研究报告
(讨论稿)
全国墙材行业税收现状及下一步政策建议研究课题组
(2005年6月8日)
根据国家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关于组织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专题研究的通知精神,由辽宁省墙改办牵头,安徽、山东等省市墙改办协助,承担墙材行业税收现状及下一步政策建议课题研究任务。
经与安徽、山东等省市墙改办研究,辽宁省墙改办代表课题组向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墙改办发文(辽墙改办[2004]7号),对开展该课题研究、调查分析本地区2001~2003年墙材行业税收现状和下一步税收政策建议提出具体要求:组织本地区墙材企业填报有关调查表,并深入企业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认真汇总墙体材料企业情况调查表、利废墙材企业税收现状调查表、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税收现状调查表、粘土实心砖企业税收现状调查表,综合分析调研情况,撰写调研报告。从2004年7月下旬起,有关省市墙改办开展调研工作。课题组收到了宁夏、浙江、安徽、江西、河北、江苏、山东、辽宁等8省、自治区墙改办调查统计汇总表、调研报告,吉林省墙改办调研报告和湖南省、上海市墙改办调查统计汇总表。
根据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墙改办提供的调查统计数据和研究成果,课题组于2004年10月下旬完成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发给承担调研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墙改办;11月上旬又发出征求修改意见函,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吉林等省市墙改办反馈了修改意见;2004年12月初在沈阳在开了辽宁省部分墙材企业厂长、经理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辽宁建材》《辽宁墙材》刊登了修改稿,广泛征求意见。现将该课题研究情况报告如下:
1、关于墙材行业税收现状
1.1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1)利废墙材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较好。调查情况标明,各地区均有一批利废墙材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且多数为规模以上企业;实行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了企业开发生产替代粘土实心砖的节土节能利废的新型墙材产品的积极性,对促进这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
墙材行业被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占有较大比例,成为利废大户行业。据不完全统计,辽宁省墙材行业2001~2003年有387户企业和432个产品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分别占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和产品的74.70%和70.47%;全省墙材行业2001、2002、2003年利废量分别为612、636、705万t。
在被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墙材产品中烧结普通砖居首位,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建筑砌块和烧结多孔砖、空心砖也占有较大比例。2003年,吉林省长春、吉林两市有185户企业191个产品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其中烧结普通砖产品120个、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建筑砌块产品58个,分别占被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墙材产品的62.83%、30.37%;墙板等其他墙材产品13个,占6.80%。
被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的墙材企业,享受到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据安徽省墙改办对176户利废墙材企业调查,2003年有90户和20户分别按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免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占调查企业的51.14%和11.36%。河北省墙改办调查2003年利废墙材企业289户,有72户和43户企业分别免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占调查企业的24.9%和14.8%。江西省墙改办调查2003年利废的131户规模以上墙材企业,有33户和30户企业分别免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占被调查利废墙材企业的25%和23%。浙江省利废墙材企业2002年有48户和36户分别免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共免缴税金2743.58万元,平均每户企业免缴税金57.15万元;2003年有52户和38户分别免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共免缴税金2792万元,平均每户企业免缴税金53.69万元。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墙材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改善,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实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利废墙材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据辽宁省朝阳市墙改办调查分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废墙材企业,每万块标砖可降低生产成本50元,又加之这些企业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等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其经济效益明显好于其他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废墙材企业。该市墙材行业被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2001年12户、2002年12户、2003年14户,累计产量26353万块标砖,销售收入3234万元,缴纳税金30.2万元,免缴税金199.8万元,实现利润512万元;每万块标砖利润194元。而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废墙材企业2001年28户、2002年41户、2003年46户,累计产量42768万块标砖,销售收入4503万元,缴纳税金282万元,实现利润88万元;每万块标砖利润20元。
(2)利废墙材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比较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负责墙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颁发认定证书。一般每年下半年集中认定一次。有的省市墙改办参与墙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如安徽省规定,属于新型墙材的必须先获得省墙改办颁发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安徽省还实行分级认定管理,年减免增值税10万元、所得税15万元以下的,由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授权市认定委员会组织认定,报省认定委员会备案;年减免增值税10万元、所得税15万元以上的和省直属企业,由省认定委员会组织认定。
(3)利废墙材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有的省市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没有吸收墙改办参加,由于对墙材行业及利废墙材企业情况不够熟悉,或者缺乏深入调查,使墙材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受到一定的影响。由于平时基本上不接触墙材企业的生产和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审核墙材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材料,往往缺少业内人士帮助把关;也有的由于信息传递等认定工作环节衔接不畅,出现漏报漏检等问题,影响墙材企业及时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墙改办参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有利于解决出现以上问题。有的地区由于地方财力紧张,办理利废墙材企业的减免税不够积极主动。有的为了完成税收任务,税务部门不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如数减免利废墙材企业应免缴的税金。
1.2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列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14类23种产品,对达到规模生产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政策;2004年2月4日,又发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明确西部地区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不受规模限制。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发布施行后,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山东等省、直辖市按国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江西等省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自治区到2003年底没有1户新型墙材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新型墙材企业呈现逐年增多趋势。据不完全调查,江苏省2001年59户、2002年75户、2003年90户;上海市2001年33户、2002年44户、2003年60户;浙江省2002年15户、2003年38户。这些情况,一方面说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得一年比一年好,同时也说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墙材工业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向规模化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新型墙材企业地区之间不平衡。有些省市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新型墙材企业较多,而且在新型墙材总量中占有相当比例。据湖南省墙改办调查统计,该省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新型墙材企业2001、2002、2003年分别为286、267、275户,新型墙材产量分别为42.65、37.39、38.90亿块标砖,占当年全省新型墙材总产量比例分别为23.91%、19.58%、17.68%。也有部分省市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新型墙材企业较少。如辽宁、河北等省仅有几十户,安徽、江西等省市仅有十几户、几户企业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据河北省墙改办对294户新型墙材企业的调查,2003年仅有25户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占被调查新型墙材企业的8.5%。
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新型墙材企业免缴的税金额比较可观。如上海市2001年33户、2002年44户、2003年60户共免缴税金4144.27万元;江苏省2001年59户、2002年75户、2003年90户共免缴税金1419万元;浙江省2002年15户、2003年38户共免缴税金591万元。
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经济效益仍然不容乐观。有些地区这些企业的盈利水平,仍然不如未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小规模新型墙材企业。上海、江苏、山东等省、直辖市墙改办的调查均如此。2003年,上海市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60户、总产量60423万块标砖、免缴税金2083.93万元、实现利润-78.04万元,未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109户、总产量143763万块标砖、实现利润3646.28万元;江苏省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90户、总产量78885万块标砖、免缴税金674.1万元、实现利润33.2万元,未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87户、总产量71300万块标砖、实现利润490.5万元,每万块标砖利润前者4.2元、后者68.79元;山东省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58户、总产量121689万块标砖、免缴税金1972.8万元、实现利润1508.7万元,未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377户、总产量583231万块标砖、实现利润21646万元,每万块标砖利润前者123.98元、后者371.14元。未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企业一般为小型工业企业纳税人,按6%缴纳增值税或实行包税;而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新型墙材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虽然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但税赋仍然高于小额纳税人。这是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盈利水平仍然不及小规模新型墙材企业盈利水平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现象,应予认真研究解决。
规模以上新型墙材企业未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在各地区不同程度存在。究其原因:①有的省市是由于规模以上新型墙材企业及产品认定、免税办理环节不畅所致。由于没有建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那样的新型墙材企业规模、产品认定和免税手续办理的联动机制,影响应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申请免税和税务部门对企业申请免税的认定。②税务部门不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如数减免。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有的税务部门执行新型墙材增值税减半征收打折扣,致使有的企业不能按国家规定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③企业不申请执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应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新型墙材企业,基本属于一般纳税人纳税,通过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更实惠,故不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1.3按适用率征收一般纳税人生产粘土实心砖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文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据对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除上海市已没有粘土实心砖企业外,在其余10个省、自治区中,江西省、宁夏自治区到2003年底没有一户粘土实心砖企业执行这一税收政策,山东、江苏、浙江、湖南、河北、吉林、辽宁等省和安徽省分别从2001年和2002年有部分粘土实心砖企业执行这一税收政策。
按适用率征收一般纳税人生产粘土实心砖增值税的企业,多数省约为粘土实心砖企业的10%,也有的地区仅百分之几。增值税按适用率缴纳的粘土实心砖企业,江苏省2000年98户,产量77494万块标砖,占全省被调查粘土实心砖企业和产量的比例分别为9.0%和8.4%;2002年86户,产量66983万块标砖,占被调查粘土实心砖企业和产量的比例分别为9.70%和9.45%;2003年78户,产量61252万块标砖,占被调查粘土实心砖企业和产量的比例分别为9.9%和12.3%。浙江省2001年110户,产量114673万块标砖,占全省粘土砖企业和产量的比例均为9.1%;2002年81户,产量80705万块标砖,占粘土实心砖企业和产量的比例分别为7.58%和8.20%;2003年61户,产量59444亿块标砖,占粘土实心砖企业和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8%和7.6%。湖南省2001、2002、2003年均为42户,占粘土实心砖企业的比例分别为1.8%、2.1%、2.6%;安徽省2002、2003年分别为76户、87户,占粘土实心砖企业的比例为4.70%、5.97%,河北省墙改办调查2339户粘土实心砖企业,2003年有252户企业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占被调查企业的比例为10.77%。
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的粘土实心砖企业与未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的粘土实心砖企业相比,成本提高利润下降。据山东省墙改办的调查,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粘土实心砖企业2001年524户、2002年539户、2003年435户,年总产量分别为273081、301997、505861万块标砖,年实现利润分别为2295.4、2326.7、1876.7万元,每万块标砖利润分别为80.06、77.04、37.10元;而未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粘土实心砖企业2001年1582户、2002年1345户、2003年943户,年总产量分别为1622319、1503681、1177552万块标砖,年实现利润分别为39574、47283、35540万元,每万块标砖利润分别为243.93、314.45、301.82元;每万块标砖利润后者比前者分别高出163.87、237.41、264.72元。这说明,按适用率征收增值税对粘土实心砖企业提高产品成本、降低盈利水平起到至关重要的调控作用。
实际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的粘土实心砖企业,占应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粘土实心砖企业的比例比较低。据辽宁省墙改办对全省粘土实心砖企业的实际产量测算,2003年全省应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粘土实心砖企业在120户,约占全省粘土实心砖企业的14%;2003年全省仅有10户企业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占应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粘土实心企业的8%;其他粘土实心砖企业均按小型工业企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一般按6%缴纳增值税,实行估税或定税。
按适用率征收一般纳税人生产粘土实心砖增值税政策得不到贯彻落实,与企业设法避税和税务部门执行税收政策不严紧密相关。相当一部分粘土实心砖企业,虽然达到了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标准,但由于粘土实心砖在农村销售占有一定比例,有的销量比较大,卖给农民通常不开销售票据,缴款则拉砖;由于相当一部分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年销售收入在企业财务账目上体现为小型工业企业纳税人,税务部门难以按适用率征收这些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则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这些企业采取以上办法征税,有的也与税务部门执行税收政策不严有关。多年以来,税务部门对粘土实心砖企业的征税额年年相差无几,在国家对生产粘土实心砖企业调整税收政策后,一般仍按往年核定的税额征收。按6%征缴增值税,有相当一部分地区也未执行到位。据安徽省宿州市建材管理中心对全市粘土实心砖企业缴纳增值税情况调查,2001、2002、2003年分别为190.68、214.78、248.78万元,分别占当年销售总额的1.85%、1.70%、1.47%。近3年,平均每户企业每年缴纳增值税仅分别为0.94、1.05、1.20万元。在征收方式上,对国有企业及部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查账征收,而对大多数的集体企业(多为个人承包)、个体企业多采取定税制。有的县为了“公平”纳税,计征税额按轮窑的门数按月或分季定额征收。
按适用率征收一般纳税人生产粘土实心砖增值税的政策,对众多的小规模粘土实心砖企业没有影响。粘土实心砖行业,小型企业比例一般在90%左右,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应按小型工业企业纳税。这也是粘土实心砖企业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比例低的主要原因。
2、关于墙材行业下一步税收政策的建议
新型墙体材料和粘土实心砖在市场竞争中,粘土实心砖仍具有较大优势。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投入大、成本高,利润难赚,销售价格一般高于粘土实心砖,开发商不愿接受;如果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的鼓励和支持,竞争不过粘土实心砖,新型墙材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生产粘土实心砖投入小、成本低,利润易得,销售价格低于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竞争力强,开发商不愿放弃;如果没有税收、专项基金等经济政策和行政、法律等手段的限制和调控,粘土实心砖不会退出建筑市场。因此,充分发挥税收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经济政策的调控作用,对于促进墙材行业结构调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粘土砖的生产使用具有重要作用和重要意义。
2.1关于下一步税收政策的建议
2.1.1关于调整资源综合利用墙材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墙体材料工业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动墙材行业节土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应本着“多利废多得实惠、多节约资源多得实惠”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辽宁等省市墙改办建议,对利废量30%以上墙材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所得税的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是掺兑工业废渣(质量比,下同)30%以上、50%以下的烧结普通砖,由目前免征增值税改为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并不再执行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掺兑工业废渣达到50%的烧结普通砖,继续执行原来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利废量30%以上的其他墙材产品(包括空心砖、多空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继续执行原来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1.2关于粘土制品墙体材料税收政策的意见
(1)继续执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一律按适用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要加大税收征缴力度,不得减征漏征。
(2)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或改征矿产资源税。
江苏省墙改办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作了调查分析。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0%。苏州市是按2%征收,即使粘土制品按每块标砖0.20元销售额征收,也仅每块标砖收0.008元,这只占每块标砖0.05~0.09元利润的16.00%~8.89%。由于粘土制品消耗的是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因此建议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从而提高土地资源使用费用,增加粘土制品墙体材料的生产成本,扭转目前“土地有价,粘土资源低价或无价”的局面,促进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当然,如果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改成征收矿产资源税,则更具有强制性,将是一个更好的办法。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或改为征收矿产资源税,对生产粘土制品墙体材料均具有调控作用。
2.1.3关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的意见
继续贯彻执行财税[2001]198号、[2004]25号文关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应适时调整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如有的省市墙改办建议,应将混凝土多孔砖列入目录。
2.1.4关于值得商确的建议
对执行按适用率征收一般纳税人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增值税政策,建议扩大到按适用率征收生产所有粘土砖墙体材料的增值税。既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型工业企业纳税人;既包括粘土实心砖,也包括粘土多孔砖、粘土空心砖;或者包括除搀兑工业废渣30%以上空心砖、多孔砖外,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材产品。
2.2关于做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建议
应建立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材税收优惠政策的联动机制。目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的认定、新型墙材产品增值减半征收认定仍有不完善之处,部分墙改管理机构没有参与这项工作;负责这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由于对墙材行业、墙材企业情况不太熟悉或者缺乏深入了解,致使有些企业错过了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时机,漏掉了应办理认定的企业。因此,各级墙改办应参与这项认定工作,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墙改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和认定体系,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在墙材行业落到实处。墙改主管部门、墙改办和税务部门还应联手做好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产品认定工作。应由墙改办负责组织新型墙材产品及企业生产规模的认定,为税务部门核定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提供依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和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产品)的认定,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同时应简化程序、减少手续、办理简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为了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在墙材行业落到实处,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应在相应的文件中,对建立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免税和新型墙材增值税减半征收的联动机制和认定体系做出明确规定。
科学检测利废墙材产品的掺废量。掺废量及其比例的检测认定,是利废墙材产品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应进一步加强检测工作,采取科学的方法、科学的手段,检测鉴定利废墙材产品的掺废量和掺废比例,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杜绝掺废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墙材产品享受利废优惠政策。
课题组牵头单位: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下一步政策建议课题研究报告
(讨论稿)
全国墙材行业税收现状及下一步政策建议研究课题组
(2005年6月8日)
根据国家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关于组织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专题研究的通知精神,由辽宁省墙改办牵头,安徽、山东等省市墙改办协助,承担墙材行业税收现状及下一步政策建议课题研究任务。
经与安徽、山东等省市墙改办研究,辽宁省墙改办代表课题组向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墙改办发文(辽墙改办[2004]7号),对开展该课题研究、调查分析本地区2001~2003年墙材行业税收现状和下一步税收政策建议提出具体要求:组织本地区墙材企业填报有关调查表,并深入企业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认真汇总墙体材料企业情况调查表、利废墙材企业税收现状调查表、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税收现状调查表、粘土实心砖企业税收现状调查表,综合分析调研情况,撰写调研报告。从2004年7月下旬起,有关省市墙改办开展调研工作。课题组收到了宁夏、浙江、安徽、江西、河北、江苏、山东、辽宁等8省、自治区墙改办调查统计汇总表、调研报告,吉林省墙改办调研报告和湖南省、上海市墙改办调查统计汇总表。
根据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墙改办提供的调查统计数据和研究成果,课题组于2004年10月下旬完成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发给承担调研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墙改办;11月上旬又发出征求修改意见函,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吉林等省市墙改办反馈了修改意见;2004年12月初在沈阳在开了辽宁省部分墙材企业厂长、经理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辽宁建材》《辽宁墙材》刊登了修改稿,广泛征求意见。现将该课题研究情况报告如下:
1、关于墙材行业税收现状
1.1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1)利废墙材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较好。调查情况标明,各地区均有一批利废墙材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且多数为规模以上企业;实行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了企业开发生产替代粘土实心砖的节土节能利废的新型墙材产品的积极性,对促进这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
墙材行业被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占有较大比例,成为利废大户行业。据不完全统计,辽宁省墙材行业2001~2003年有387户企业和432个产品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分别占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和产品的74.70%和70.47%;全省墙材行业2001、2002、2003年利废量分别为612、636、705万t。
在被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墙材产品中烧结普通砖居首位,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建筑砌块和烧结多孔砖、空心砖也占有较大比例。2003年,吉林省长春、吉林两市有185户企业191个产品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其中烧结普通砖产品120个、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建筑砌块产品58个,分别占被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墙材产品的62.83%、30.37%;墙板等其他墙材产品13个,占6.80%。
被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的墙材企业,享受到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据安徽省墙改办对176户利废墙材企业调查,2003年有90户和20户分别按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免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占调查企业的51.14%和11.36%。河北省墙改办调查2003年利废墙材企业289户,有72户和43户企业分别免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占调查企业的24.9%和14.8%。江西省墙改办调查2003年利废的131户规模以上墙材企业,有33户和30户企业分别免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占被调查利废墙材企业的25%和23%。浙江省利废墙材企业2002年有48户和36户分别免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共免缴税金2743.58万元,平均每户企业免缴税金57.15万元;2003年有52户和38户分别免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共免缴税金2792万元,平均每户企业免缴税金53.69万元。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墙材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改善,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实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利废墙材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据辽宁省朝阳市墙改办调查分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废墙材企业,每万块标砖可降低生产成本50元,又加之这些企业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等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其经济效益明显好于其他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废墙材企业。该市墙材行业被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2001年12户、2002年12户、2003年14户,累计产量26353万块标砖,销售收入3234万元,缴纳税金30.2万元,免缴税金199.8万元,实现利润512万元;每万块标砖利润194元。而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废墙材企业2001年28户、2002年41户、2003年46户,累计产量42768万块标砖,销售收入4503万元,缴纳税金282万元,实现利润88万元;每万块标砖利润20元。
(2)利废墙材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比较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负责墙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颁发认定证书。一般每年下半年集中认定一次。有的省市墙改办参与墙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如安徽省规定,属于新型墙材的必须先获得省墙改办颁发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安徽省还实行分级认定管理,年减免增值税10万元、所得税15万元以下的,由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授权市认定委员会组织认定,报省认定委员会备案;年减免增值税10万元、所得税15万元以上的和省直属企业,由省认定委员会组织认定。
(3)利废墙材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有的省市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没有吸收墙改办参加,由于对墙材行业及利废墙材企业情况不够熟悉,或者缺乏深入调查,使墙材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受到一定的影响。由于平时基本上不接触墙材企业的生产和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审核墙材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材料,往往缺少业内人士帮助把关;也有的由于信息传递等认定工作环节衔接不畅,出现漏报漏检等问题,影响墙材企业及时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墙改办参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有利于解决出现以上问题。有的地区由于地方财力紧张,办理利废墙材企业的减免税不够积极主动。有的为了完成税收任务,税务部门不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如数减免利废墙材企业应免缴的税金。
1.2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列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14类23种产品,对达到规模生产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政策;2004年2月4日,又发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明确西部地区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不受规模限制。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发布施行后,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山东等省、直辖市按国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江西等省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自治区到2003年底没有1户新型墙材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新型墙材企业呈现逐年增多趋势。据不完全调查,江苏省2001年59户、2002年75户、2003年90户;上海市2001年33户、2002年44户、2003年60户;浙江省2002年15户、2003年38户。这些情况,一方面说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得一年比一年好,同时也说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墙材工业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向规模化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新型墙材企业地区之间不平衡。有些省市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新型墙材企业较多,而且在新型墙材总量中占有相当比例。据湖南省墙改办调查统计,该省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新型墙材企业2001、2002、2003年分别为286、267、275户,新型墙材产量分别为42.65、37.39、38.90亿块标砖,占当年全省新型墙材总产量比例分别为23.91%、19.58%、17.68%。也有部分省市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新型墙材企业较少。如辽宁、河北等省仅有几十户,安徽、江西等省市仅有十几户、几户企业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据河北省墙改办对294户新型墙材企业的调查,2003年仅有25户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占被调查新型墙材企业的8.5%。
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新型墙材企业免缴的税金额比较可观。如上海市2001年33户、2002年44户、2003年60户共免缴税金4144.27万元;江苏省2001年59户、2002年75户、2003年90户共免缴税金1419万元;浙江省2002年15户、2003年38户共免缴税金591万元。
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经济效益仍然不容乐观。有些地区这些企业的盈利水平,仍然不如未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小规模新型墙材企业。上海、江苏、山东等省、直辖市墙改办的调查均如此。2003年,上海市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60户、总产量60423万块标砖、免缴税金2083.93万元、实现利润-78.04万元,未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109户、总产量143763万块标砖、实现利润3646.28万元;江苏省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90户、总产量78885万块标砖、免缴税金674.1万元、实现利润33.2万元,未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87户、总产量71300万块标砖、实现利润490.5万元,每万块标砖利润前者4.2元、后者68.79元;山东省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58户、总产量121689万块标砖、免缴税金1972.8万元、实现利润1508.7万元,未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377户、总产量583231万块标砖、实现利润21646万元,每万块标砖利润前者123.98元、后者371.14元。未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企业一般为小型工业企业纳税人,按6%缴纳增值税或实行包税;而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新型墙材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虽然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但税赋仍然高于小额纳税人。这是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盈利水平仍然不及小规模新型墙材企业盈利水平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现象,应予认真研究解决。
规模以上新型墙材企业未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在各地区不同程度存在。究其原因:①有的省市是由于规模以上新型墙材企业及产品认定、免税办理环节不畅所致。由于没有建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那样的新型墙材企业规模、产品认定和免税手续办理的联动机制,影响应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申请免税和税务部门对企业申请免税的认定。②税务部门不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如数减免。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有的税务部门执行新型墙材增值税减半征收打折扣,致使有的企业不能按国家规定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③企业不申请执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应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新型墙材企业,基本属于一般纳税人纳税,通过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更实惠,故不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1.3按适用率征收一般纳税人生产粘土实心砖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文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据对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除上海市已没有粘土实心砖企业外,在其余10个省、自治区中,江西省、宁夏自治区到2003年底没有一户粘土实心砖企业执行这一税收政策,山东、江苏、浙江、湖南、河北、吉林、辽宁等省和安徽省分别从2001年和2002年有部分粘土实心砖企业执行这一税收政策。
按适用率征收一般纳税人生产粘土实心砖增值税的企业,多数省约为粘土实心砖企业的10%,也有的地区仅百分之几。增值税按适用率缴纳的粘土实心砖企业,江苏省2000年98户,产量77494万块标砖,占全省被调查粘土实心砖企业和产量的比例分别为9.0%和8.4%;2002年86户,产量66983万块标砖,占被调查粘土实心砖企业和产量的比例分别为9.70%和9.45%;2003年78户,产量61252万块标砖,占被调查粘土实心砖企业和产量的比例分别为9.9%和12.3%。浙江省2001年110户,产量114673万块标砖,占全省粘土砖企业和产量的比例均为9.1%;2002年81户,产量80705万块标砖,占粘土实心砖企业和产量的比例分别为7.58%和8.20%;2003年61户,产量59444亿块标砖,占粘土实心砖企业和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8%和7.6%。湖南省2001、2002、2003年均为42户,占粘土实心砖企业的比例分别为1.8%、2.1%、2.6%;安徽省2002、2003年分别为76户、87户,占粘土实心砖企业的比例为4.70%、5.97%,河北省墙改办调查2339户粘土实心砖企业,2003年有252户企业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占被调查企业的比例为10.77%。
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的粘土实心砖企业与未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的粘土实心砖企业相比,成本提高利润下降。据山东省墙改办的调查,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粘土实心砖企业2001年524户、2002年539户、2003年435户,年总产量分别为273081、301997、505861万块标砖,年实现利润分别为2295.4、2326.7、1876.7万元,每万块标砖利润分别为80.06、77.04、37.10元;而未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粘土实心砖企业2001年1582户、2002年1345户、2003年943户,年总产量分别为1622319、1503681、1177552万块标砖,年实现利润分别为39574、47283、35540万元,每万块标砖利润分别为243.93、314.45、301.82元;每万块标砖利润后者比前者分别高出163.87、237.41、264.72元。这说明,按适用率征收增值税对粘土实心砖企业提高产品成本、降低盈利水平起到至关重要的调控作用。
实际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的粘土实心砖企业,占应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粘土实心砖企业的比例比较低。据辽宁省墙改办对全省粘土实心砖企业的实际产量测算,2003年全省应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粘土实心砖企业在120户,约占全省粘土实心砖企业的14%;2003年全省仅有10户企业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占应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粘土实心企业的8%;其他粘土实心砖企业均按小型工业企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一般按6%缴纳增值税,实行估税或定税。
按适用率征收一般纳税人生产粘土实心砖增值税政策得不到贯彻落实,与企业设法避税和税务部门执行税收政策不严紧密相关。相当一部分粘土实心砖企业,虽然达到了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标准,但由于粘土实心砖在农村销售占有一定比例,有的销量比较大,卖给农民通常不开销售票据,缴款则拉砖;由于相当一部分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年销售收入在企业财务账目上体现为小型工业企业纳税人,税务部门难以按适用率征收这些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则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这些企业采取以上办法征税,有的也与税务部门执行税收政策不严有关。多年以来,税务部门对粘土实心砖企业的征税额年年相差无几,在国家对生产粘土实心砖企业调整税收政策后,一般仍按往年核定的税额征收。按6%征缴增值税,有相当一部分地区也未执行到位。据安徽省宿州市建材管理中心对全市粘土实心砖企业缴纳增值税情况调查,2001、2002、2003年分别为190.68、214.78、248.78万元,分别占当年销售总额的1.85%、1.70%、1.47%。近3年,平均每户企业每年缴纳增值税仅分别为0.94、1.05、1.20万元。在征收方式上,对国有企业及部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查账征收,而对大多数的集体企业(多为个人承包)、个体企业多采取定税制。有的县为了“公平”纳税,计征税额按轮窑的门数按月或分季定额征收。
按适用率征收一般纳税人生产粘土实心砖增值税的政策,对众多的小规模粘土实心砖企业没有影响。粘土实心砖行业,小型企业比例一般在90%左右,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应按小型工业企业纳税。这也是粘土实心砖企业按适用率缴纳增值税比例低的主要原因。
2、关于墙材行业下一步税收政策的建议
新型墙体材料和粘土实心砖在市场竞争中,粘土实心砖仍具有较大优势。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投入大、成本高,利润难赚,销售价格一般高于粘土实心砖,开发商不愿接受;如果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的鼓励和支持,竞争不过粘土实心砖,新型墙材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生产粘土实心砖投入小、成本低,利润易得,销售价格低于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竞争力强,开发商不愿放弃;如果没有税收、专项基金等经济政策和行政、法律等手段的限制和调控,粘土实心砖不会退出建筑市场。因此,充分发挥税收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经济政策的调控作用,对于促进墙材行业结构调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粘土砖的生产使用具有重要作用和重要意义。
2.1关于下一步税收政策的建议
2.1.1关于调整资源综合利用墙材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墙体材料工业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动墙材行业节土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应本着“多利废多得实惠、多节约资源多得实惠”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辽宁等省市墙改办建议,对利废量30%以上墙材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所得税的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是掺兑工业废渣(质量比,下同)30%以上、50%以下的烧结普通砖,由目前免征增值税改为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并不再执行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掺兑工业废渣达到50%的烧结普通砖,继续执行原来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利废量30%以上的其他墙材产品(包括空心砖、多空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继续执行原来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1.2关于粘土制品墙体材料税收政策的意见
(1)继续执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一律按适用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要加大税收征缴力度,不得减征漏征。
(2)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或改征矿产资源税。
江苏省墙改办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作了调查分析。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0%。苏州市是按2%征收,即使粘土制品按每块标砖0.20元销售额征收,也仅每块标砖收0.008元,这只占每块标砖0.05~0.09元利润的16.00%~8.89%。由于粘土制品消耗的是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因此建议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从而提高土地资源使用费用,增加粘土制品墙体材料的生产成本,扭转目前“土地有价,粘土资源低价或无价”的局面,促进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当然,如果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改成征收矿产资源税,则更具有强制性,将是一个更好的办法。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或改为征收矿产资源税,对生产粘土制品墙体材料均具有调控作用。
2.1.3关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的意见
继续贯彻执行财税[2001]198号、[2004]25号文关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应适时调整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如有的省市墙改办建议,应将混凝土多孔砖列入目录。
2.1.4关于值得商确的建议
对执行按适用率征收一般纳税人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增值税政策,建议扩大到按适用率征收生产所有粘土砖墙体材料的增值税。既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型工业企业纳税人;既包括粘土实心砖,也包括粘土多孔砖、粘土空心砖;或者包括除搀兑工业废渣30%以上空心砖、多孔砖外,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材产品。
2.2关于做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建议
应建立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材税收优惠政策的联动机制。目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的认定、新型墙材产品增值减半征收认定仍有不完善之处,部分墙改管理机构没有参与这项工作;负责这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由于对墙材行业、墙材企业情况不太熟悉或者缺乏深入了解,致使有些企业错过了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时机,漏掉了应办理认定的企业。因此,各级墙改办应参与这项认定工作,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墙改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和认定体系,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在墙材行业落到实处。墙改主管部门、墙改办和税务部门还应联手做好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产品认定工作。应由墙改办负责组织新型墙材产品及企业生产规模的认定,为税务部门核定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提供依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和增值税减半征收新型墙材企业(产品)的认定,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同时应简化程序、减少手续、办理简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为了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在墙材行业落到实处,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应在相应的文件中,对建立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免税和新型墙材增值税减半征收的联动机制和认定体系做出明确规定。
科学检测利废墙材产品的掺废量。掺废量及其比例的检测认定,是利废墙材产品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应进一步加强检测工作,采取科学的方法、科学的手段,检测鉴定利废墙材产品的掺废量和掺废比例,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杜绝掺废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墙材产品享受利废优惠政策。
课题组牵头单位: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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