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6-07 00:00 查看: 2323次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发(2004)1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培训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做到建筑节能工作家喻户晓,是人们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应积极组织、参加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培训,全面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工作中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积极开展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作
按照“低消耗、高效率”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作,通过试点,积累推广建筑节能经验和做法,使之尽快为更多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掌握,以点带面,全面推行节能省地型住宅。
三、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1、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重点多建筑外墙、屋面、门窗等外围护结构进行设计,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出具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并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设计,确需变更时,应报送原图审单位重新审查。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深度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3、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未经审查机构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不得用于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必须经过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材料性能检验报告。
4、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不符合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质量监督,重点监督建设各方履行建筑节能行为以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四、加强建筑节能验收、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施,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经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方可进行备案。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已建成的节能建筑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同时,房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新建住宅时,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等节能技术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六、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参加“富春杯”优质工程评选。
富阳市建设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一、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培训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做到建筑节能工作家喻户晓,是人们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应积极组织、参加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培训,全面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工作中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积极开展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作
按照“低消耗、高效率”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作,通过试点,积累推广建筑节能经验和做法,使之尽快为更多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掌握,以点带面,全面推行节能省地型住宅。
三、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1、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重点多建筑外墙、屋面、门窗等外围护结构进行设计,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出具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并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设计,确需变更时,应报送原图审单位重新审查。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深度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3、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未经审查机构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不得用于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必须经过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材料性能检验报告。
4、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不符合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质量监督,重点监督建设各方履行建筑节能行为以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四、加强建筑节能验收、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施,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经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方可进行备案。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已建成的节能建筑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同时,房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新建住宅时,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等节能技术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六、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参加“富春杯”优质工程评选。
富阳市建设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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