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苏 州 市 建 设 局苏州市墙
发布时间: 2006-06-07 00:00 查看: 2455次
各有关区经贸(经发)局、建设(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国土房产)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进一步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加快淘汰粘土类墙体材料,推广和应用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省政府100号令和苏经贸资源(2004)231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以及财综(2004)13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范围
凡在苏州市区(包括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的生产、设计和应用墙材的单位。
二、 淘汰和推广的产品
淘汰产品:粘土实心砖和其他各类粘土制品
推广产品:符合最新"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非粘土类墙材或墙体,包括各类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各类预制或现浇混凝土墙体、钢结构和玻璃幕墙等。
三、 淘汰和推广的措施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砖瓦窑业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3]155号)的要求,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砖瓦窑厂按规定时间予以关停,不得拖延。
2、从2004年7月1日起,高新区、虎丘区范围内暂时保留的砖瓦窑厂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吴中、相城区范围内暂时保留的砖瓦窑厂也应以生产粘土多孔砖为主,逐步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
3、从2004年7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非承重内墙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包括粘土多孔砖、粘土空心砖);各类围墙禁止使用粘土制品。
4、各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优先设计和使用优质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及标准将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应用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
5、各工程质监和监理单位,应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进场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材料检测和现场监理力度,指导施工单位改进和完善施工工艺,切实做到监督到位、检测经常、监理及时。保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6、各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将设计选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更改为粘土类制品,应严格按照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改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和可靠。
四、 奖励处罚措施
1、对列入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或试点的工程,可按规定申请专项基金补助或奖励。对设计、使用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建设、施工目标单位经年度考核后按规定实行奖励。
2、对违反规定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砖瓦企业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格,责令其停产改正。
3、对未按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质监和监理单位不予验收,并不得评为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对有关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取消年终评奖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市(县)淘汰和推广工作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州市建设局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苏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墙体材料 生产 推广 规定
抄报:江苏省墙改办
抄送:各市(县)经贸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墙改办等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4月12日印发
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进一步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加快淘汰粘土类墙体材料,推广和应用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省政府100号令和苏经贸资源(2004)231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以及财综(2004)13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范围
凡在苏州市区(包括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的生产、设计和应用墙材的单位。
二、 淘汰和推广的产品
淘汰产品:粘土实心砖和其他各类粘土制品
推广产品:符合最新"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非粘土类墙材或墙体,包括各类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各类预制或现浇混凝土墙体、钢结构和玻璃幕墙等。
三、 淘汰和推广的措施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砖瓦窑业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3]155号)的要求,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砖瓦窑厂按规定时间予以关停,不得拖延。
2、从2004年7月1日起,高新区、虎丘区范围内暂时保留的砖瓦窑厂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吴中、相城区范围内暂时保留的砖瓦窑厂也应以生产粘土多孔砖为主,逐步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
3、从2004年7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非承重内墙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包括粘土多孔砖、粘土空心砖);各类围墙禁止使用粘土制品。
4、各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优先设计和使用优质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及标准将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应用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
5、各工程质监和监理单位,应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进场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材料检测和现场监理力度,指导施工单位改进和完善施工工艺,切实做到监督到位、检测经常、监理及时。保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6、各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将设计选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更改为粘土类制品,应严格按照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改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和可靠。
四、 奖励处罚措施
1、对列入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或试点的工程,可按规定申请专项基金补助或奖励。对设计、使用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建设、施工目标单位经年度考核后按规定实行奖励。
2、对违反规定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砖瓦企业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格,责令其停产改正。
3、对未按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质监和监理单位不予验收,并不得评为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对有关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取消年终评奖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市(县)淘汰和推广工作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州市建设局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苏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墙体材料 生产 推广 规定
抄报:江苏省墙改办
抄送:各市(县)经贸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墙改办等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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