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
发布时间: 2006-06-07 00:00 查看: 2640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推进全市墙体材料改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于 2001 年 12 月 1 日发出通知,要求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我市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在生产和经营实心粘土砖方面出现了反弹现象,少数已改造转向的企业又开始恢复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建设项目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深入推进。为巩固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成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现就进一步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生产线。违者,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二、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或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各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关闭和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对擅自占用土地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或在耕地上建砖瓦窑取土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予以查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实心粘土砖经营活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含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实心粘土砖;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监理单位不得同意建筑工程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违者,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五、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通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工作。
七、阻挠执法人员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推进全市墙体材料改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于 2001 年 12 月 1 日发出通知,要求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我市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在生产和经营实心粘土砖方面出现了反弹现象,少数已改造转向的企业又开始恢复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建设项目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深入推进。为巩固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成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现就进一步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生产线。违者,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二、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或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各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关闭和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对擅自占用土地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或在耕地上建砖瓦窑取土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予以查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实心粘土砖经营活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含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实心粘土砖;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监理单位不得同意建筑工程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违者,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五、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通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工作。
七、阻挠执法人员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 相关内容
- 推动煤电行业减污降碳,提高重点行业用煤效能,国家发... (点击:299 次)
- 力争2025年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57%,八部门印发《... (点击:12249 次)
- 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点击:10203 次)
- 发改委: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 (点击:11251 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 (点击:13584 次)
- 重磅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 (点击:13798 次)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资... (点击:8599 次)
- 【地方动态】宁夏银川:关于开展全市范围内涉工业固体... (点击:7103 次)
- 实用 | 危废处置:这5种情况无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点击:6976 次)
#
最新技术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