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办法_粉煤灰综合利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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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3-01-28 10:19    查看: 1639
    

各市经贸委,建材局,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现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附件: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办法附件: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和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经贸产业[2000]962号、省政府[1998]第11号令和冀经贸资源[2001]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河北省建材工业办公室责成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在省墙改办的组织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装备和质量检验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技术和质检人员,加强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道工序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一)新建的各类混凝土砌块企业,其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6万立方米;新建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其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新建的石膏砌块企业,其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万立方米。(二)新建的各类烧结多孔砖企业,其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万块标砖。(三)新建的建筑板材企业,其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5万平方米。

  第六条 现有企业工艺条件和生产规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在市墙改办规定的期限内改进工艺条件和扩大生产规模。

  第七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对原材料、生产工艺过程和产品出厂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建立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岗位质量责任制度

  (二)原材料、产品检验制度;

  (三)生产工艺流程控制图表;

  (四)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审核制度;

  (五)主要工序(设备)技术操作规程;

  (六)仪器设备档案及使用、维护、校验制度;

  (七)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售后服务制度;

  (八)岗位人员培训及劳动考核制度;

  (九)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第八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对引进国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其产品应采用与国际标准等同的技术标准。

   第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出厂必须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批量应符合产品标准对出厂检验的规定。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及企业质量主管人批准才能出厂。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资质认证制度。申报《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新型墙体材料类)》 (以下简称新墙材生产资质证)的程序如下:(一)企业应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工艺条件和生产规模;(二)企业必须向所在市墙改办提交《新墙材生产资质证》 审查表,并附有市级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产品生产标准、新墙材生产统计(季)年度报表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三)经市墙改办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省墙改办;(四)省墙改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合格的,颁发《新墙材生产资质证》;(五)《新墙材生产资质证》实行三年复审换证制度,持证有效期满后,企业应主动到所在市墙改办理复审换证登记,墙改办统一报省墙改办办理复审换证手续。(六)省墙改办将资质认证结果汇总后,由省建材工业办公室上报省经贸委备案,并将取得《新墙材资质证》的企业和产品在全省范围内公布、推荐。

  第十二条 企业应向工程使用单位提供出厂产品合格证及《新墙材资质证》复印件。出厂产品合格证应包含以下内容: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强度(注明"承重"或"非承重")、生产日期、资质证书编号、商标、检验员。

  第十三条 经省墙改办资质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

  第十四条 建筑设计、施工和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拒绝使用未经资质认证或《新墙材生产资质证》过期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十五条 省墙改办或省墙改办委托的单位有权对持证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检。新型墙体材料抽检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新墙材生产资质证》有效期内初次抽检不合格的,向企业发出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附抽检报告,同时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其产品不得进入建筑市场;《新墙材生产资质证》有效期内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省墙改办注销该企业的《新墙材生产资质证》,并将抽检情况进行通报公布。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办《新墙材生产资质证》,在此期间,其产品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第十六条 采用具有《新墙材生产资质证》的产品是建设单位办理《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1998]第212号令)"返还部分专项资金"的必备条件。市墙改办在办理返还专项资金的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是否采用了经资质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对无《新墙材生产资质证》或《新墙材生产资质证》失效的产品,不予返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具有《新墙材生产资质证》的利废新墙材产品,应按照《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冀经贸资源[1999]90号文)进行认定,取得《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墙改办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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