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气混凝土制品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 2003-08-06 00:00 查看: 2174次
内 容: (l993年2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气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根
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
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
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加气混凝土产品的
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努力满足用户和社会的需要。
第三条企业厂长是质量第一责任者,要对质量全面负责。企业
要落实各级机构和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制,人员经济收入要与
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挂钩,推行方针目标管理,实行质量否决
权或质量工资制。
第四条企业要不断深比质量管理,积极采用GB/T19000系
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编写质量手册。
第五条各类加气混凝士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
建材主管部门和加气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督促企业执
行本规程。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职能在机构上要落实,
机构的设立要有利于加强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符合《加气混凝土制品企业检验室基本
条件》的检验室。
第八条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数量要满足检验任务的需
要,素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技
术职称,掌握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
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生产工艺,能坚持原则。
(二)质童管理人员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标准、
规章和制度,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三)检验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产品标准、控
制指标、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操作合格
证。
第九条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质量管理机构和
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业务骨
干的调动要征得质量管理或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条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职责:
(一)负责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并做好
原始记录,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二)根据工艺控制规程监督、检验各生产工序的工作质量,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促使改进和提高,符合工艺控制规程后,
才能投入生产。
(三)制订产品质量考核计划,并据此组织产品质量考核,统
计上报企业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四)研究、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方案。
(五)负责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
(六)对新产品投产提出产品质量的结论性意见。
(七)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中,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
反映真实情况,不得出示伪证。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
加气砼企业质量责任制;生产工艺流程控制图表;原材料、半成
品、成品的技术条件;质量分析制度;质量统计报告制度;考勤
奖惩制度;质量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抽查对比制
度;样品保管制度;访问用户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检验对比制度
(一)为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企业要定期按时比项目对
检验员进行抽查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技术晋级和奖金分配
的依据之一。
(二)各企业每年应向国家建材局硅酸盐建筑制品质检中心
(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寄样一次进行对比试验。
(三)检验对比项目及允许误差见表1:
表1
范围 同一检验 不同检
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气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根
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
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
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加气混凝土产品的
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努力满足用户和社会的需要。
第三条企业厂长是质量第一责任者,要对质量全面负责。企业
要落实各级机构和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制,人员经济收入要与
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挂钩,推行方针目标管理,实行质量否决
权或质量工资制。
第四条企业要不断深比质量管理,积极采用GB/T19000系
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编写质量手册。
第五条各类加气混凝士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
建材主管部门和加气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督促企业执
行本规程。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职能在机构上要落实,
机构的设立要有利于加强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符合《加气混凝土制品企业检验室基本
条件》的检验室。
第八条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数量要满足检验任务的需
要,素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技
术职称,掌握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
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生产工艺,能坚持原则。
(二)质童管理人员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标准、
规章和制度,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三)检验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产品标准、控
制指标、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操作合格
证。
第九条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质量管理机构和
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业务骨
干的调动要征得质量管理或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条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职责:
(一)负责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并做好
原始记录,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二)根据工艺控制规程监督、检验各生产工序的工作质量,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促使改进和提高,符合工艺控制规程后,
才能投入生产。
(三)制订产品质量考核计划,并据此组织产品质量考核,统
计上报企业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四)研究、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方案。
(五)负责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
(六)对新产品投产提出产品质量的结论性意见。
(七)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中,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
反映真实情况,不得出示伪证。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
加气砼企业质量责任制;生产工艺流程控制图表;原材料、半成
品、成品的技术条件;质量分析制度;质量统计报告制度;考勤
奖惩制度;质量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抽查对比制
度;样品保管制度;访问用户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检验对比制度
(一)为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企业要定期按时比项目对
检验员进行抽查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技术晋级和奖金分配
的依据之一。
(二)各企业每年应向国家建材局硅酸盐建筑制品质检中心
(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寄样一次进行对比试验。
(三)检验对比项目及允许误差见表1:
表1
范围 同一检验 不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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