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3-08-06 00:00 查看: 1665次
发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000322
生效日期: 20000322
分.类.号: B162054200001
时.效.性: 有效
内 容: 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 全文 第一条 为推进和扩大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防治环境污染,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粉煤灰排放、储存、运输、综合利用、科研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各种建材产品、筑路、回填、造地、复垦及以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凝土掺合料等。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粉煤灰综合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济、计划、规划土地、环保、技术监督、电业、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管理职责,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粉煤灰排放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做到粉煤灰综合利用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办理规划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六条 使用粉煤灰的单位到排灰单位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排灰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排灰单位提供经过加工的粉煤灰,可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违反规定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重视和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研究,对符合立项条件的,要优先安排,保证科研经费。 第八条 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对可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项目,必须明确优先采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凡设计单位已明确要求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拒绝采用和擅自修改图纸。 第九条 在距排灰单位20公里范围内的筑路、建港、回填等工程应掺用粉煤灰。 第十条 继续按下列规定征收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 (一)排灰单位每排1吨灰缴纳1元。对排灰单位自用部分,应按实际使用量,退返收缴的资金; (二)未按规定掺用粉煤灰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在政府未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之前,每生产一块粘土实心砖缴纳0.01元。 第十一条 收取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粉煤灰综合利用单位; (二)扶持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 (三)奖励粉煤灰综合利用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计划、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单位,经市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确定后,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使用粉煤灰的企业,其粉煤灰运输专用车辆可免缴车辆增容费、专用公路通行费,并可经请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免征养路费等; (二)粉煤灰掺量达到30%以上的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增值税、所得税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等优惠政策; (三)粉煤灰综合利用的项目,可免交墙改专项基金、招投标管理费等项费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墙改办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拒绝采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和擅自修改图纸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未掺用粉煤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未缴纳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全部费用,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改办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000322
生效日期: 20000322
分.类.号: B162054200001
时.效.性: 有效
内 容: 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 全文 第一条 为推进和扩大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防治环境污染,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粉煤灰排放、储存、运输、综合利用、科研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各种建材产品、筑路、回填、造地、复垦及以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凝土掺合料等。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粉煤灰综合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济、计划、规划土地、环保、技术监督、电业、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管理职责,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粉煤灰排放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做到粉煤灰综合利用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办理规划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六条 使用粉煤灰的单位到排灰单位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排灰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排灰单位提供经过加工的粉煤灰,可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违反规定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重视和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研究,对符合立项条件的,要优先安排,保证科研经费。 第八条 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对可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项目,必须明确优先采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凡设计单位已明确要求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拒绝采用和擅自修改图纸。 第九条 在距排灰单位20公里范围内的筑路、建港、回填等工程应掺用粉煤灰。 第十条 继续按下列规定征收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 (一)排灰单位每排1吨灰缴纳1元。对排灰单位自用部分,应按实际使用量,退返收缴的资金; (二)未按规定掺用粉煤灰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在政府未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之前,每生产一块粘土实心砖缴纳0.01元。 第十一条 收取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粉煤灰综合利用单位; (二)扶持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 (三)奖励粉煤灰综合利用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计划、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单位,经市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确定后,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使用粉煤灰的企业,其粉煤灰运输专用车辆可免缴车辆增容费、专用公路通行费,并可经请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免征养路费等; (二)粉煤灰掺量达到30%以上的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增值税、所得税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等优惠政策; (三)粉煤灰综合利用的项目,可免交墙改专项基金、招投标管理费等项费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墙改办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拒绝采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和擅自修改图纸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未掺用粉煤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未缴纳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全部费用,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改办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相关内容
- 推动煤电行业减污降碳,提高重点行业用煤效能,国家发... (点击:299 次)
- 力争2025年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57%,八部门印发《... (点击:12248 次)
- 【政策】国家发改委:加快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点击:28708 次)
- 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点击:10202 次)
- 发改委: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 (点击:11250 次)
- 2020年版《固废法》新增二十个亮点 其中多条涉及工业固... (点击:6650 次)
-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2019有哪些新升级?且看2018五大关键... (点击:14359 次)
- 两部委积极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 (点击:14318 次)
- 【地方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 (点击:13387 次)
#
最新技术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