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制造等重点循环经济项目将获信贷支持
发布时间: 2010-07-01 14:16 查看: 6493次
包括节能、节水、零排放等在内的循环经济项目将在投融资方面获得国家重点支持。这意味着长期以来我国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融资难题有望得到缓解。
《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来我国第一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指导文件近日出台。这份由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提出了规划、投资、产业、价格、信贷、债权融资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上市融资、利用国外资金等方面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四部委表示,《通知》的出台旨在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信贷支持多元化
为解决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融资难问题,《通知》提出多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措施。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要积极支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市、县、园区(示范基地)的循环经济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要积极开发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信贷创新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研究推动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等。
此外,为解决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投入不足的问题,《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投资、产业和价格政策对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领域的引导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编制“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各级政府要采用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
四部委表示,国家将研究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
提高金融措施可操作性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可操作性,《通知》明确了信贷支持的重点循环经济项目。包括节能、节水、节材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
《通知》还提出要多渠道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途径。支持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企业将通过股市募集的资金投向循环经济项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来我国第一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指导文件近日出台。这份由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提出了规划、投资、产业、价格、信贷、债权融资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上市融资、利用国外资金等方面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四部委表示,《通知》的出台旨在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信贷支持多元化
为解决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融资难问题,《通知》提出多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措施。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要积极支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市、县、园区(示范基地)的循环经济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要积极开发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信贷创新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研究推动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等。
此外,为解决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投入不足的问题,《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投资、产业和价格政策对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领域的引导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编制“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各级政府要采用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
四部委表示,国家将研究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
提高金融措施可操作性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可操作性,《通知》明确了信贷支持的重点循环经济项目。包括节能、节水、节材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
《通知》还提出要多渠道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途径。支持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企业将通过股市募集的资金投向循环经济项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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