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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 2013-03-26 14:43    查看: 4563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结合了我国燃煤电厂中粉煤灰处理现状,对粉煤灰处理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

  从适用对象看,老《办法》是“排放粉煤灰的燃煤电厂、储运和综合利用粉煤灰的单位”。新《办法》则规定,“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粉煤灰综合利用原则看,老《办法》是“谁排放、谁治理”。新《办法》是“谁产生、谁治理”。业内人士指出,从“排放”到“产生”,将粉煤灰的处理环节进一步提前,将污染扼制在产生的源头,凸显了对污染源的追责。

  新《办法》加大了政策优惠力度。老《办法》的优惠政策只有四条,新《办法》相关内容则扩展为七条。

  新《办法》指出,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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