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有关情况。
据介绍,污染源普查是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每十年开展一次的重大国情调査。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2017-2019年开展,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
《公报》显示,全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氮氧化物1785.22万吨,颗粒物1684.05万吨,二氧化硫696.32万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和汾渭平原是我国大气污染物单位面积排放强度较大的地区。
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8.68亿吨,综合利用量为20.62亿吨,处置量为9.43亿吨,本年贮存量为9.31亿吨。山西、内蒙古、河北、山东、辽宁五省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占全国42.43%,山东、河北、山西、安徽和江苏五省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量占全国的39.82%,全国秸秆产生量为8.05亿吨,利用量为5.85亿吨。
什么是一般工业固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的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没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如粉煤灰、炉渣、矿山企业产生的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交通运输制造业产生的废旧轮胎、橡胶、印刷企业产生的废纸,服装加工业产生的边角废料、皮革边等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其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类: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的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1)标准内容: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已经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物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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