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发电厂粉煤灰排入黄河受罚案(环境处罚执行案)_粉煤灰综合利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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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发电厂粉煤灰排入黄河受罚案(环境处罚执行案)
发布时间: 2005-03-24 00:00    查看: 3639
        准格尔发电厂粉煤灰排入黄河受罚案(环境处罚执行案)
(一)案情
由内蒙古电管局承建的准格尔发电厂,严重违反“三同时”规定分在环保设施储灰场未建成的情况下,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于1992年12月2七日剪彩发电,造成对生活水源和黄河的严重污染。
准格尔发电厂在生产发电过程中,由于储灰场未建成,粉煤
灰和冲灰水直排龙王沟,致使排污口下游约7公里处的陈家沟准格尔煤炭工业公司及薛家湾镇水源地遭受严重污染,直至下游约20公里的黄河也难免其害。据统计;仅从1992年12月底该厂投产至1993年2月22日;准格尔发电厂共发电L1亿度,燃用煤约6.9万吨,向龙主沟排放最后进入黄河的粉煤灰约1.3g’万吨,废水11.04万吨。这一严重污染事故,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
(二)处理结果
环保部门决定依法对准格尔发电厂予以处罚,完善环保设施,以维护“三同时”的严肃性。
(三)分析提要
此案涉及违反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程序的处罚问题。环境影响
评价和“三同时”等制度是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对防治新污染源的产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也三令五申要严格执行这类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三同时”―制度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尽管法律有明文规定,执法机关三令五申,在有些建设单位甚至个别领导眼里,环境保护仍是看起来重要、说起来次要、干起来不要。一旦环境保护.“限制或阻碍”了经济建设,环境保护法规就会被无情地抛在一边,只有经济是硬任务,环境保护仍是软指标。本案中准格尔发电厂环保设施没有建成也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即剪彩发电,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电力工业是我国的瓶颈产业,要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快电力工业的发展。但是,决不能以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否则,那种发展是决不会长久的。此案中准格尔发电厂造成的严重污染也可说明这一点。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准格尔发电厂应由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此外,准格尔发电厂的排污行为还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严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的规定,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此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方式包括警告和罚款,罚款数额为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以上两种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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