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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部署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 2005-03-23 00:00    查看: 1666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决定将收费公示制度由农村延伸到城市,在城乡全面实行,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的覆盖面。

  《通知》要求,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各单位的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通知》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作为收费公示栏的监制单位,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要结合收费公示工作,组织对有关部门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通知》还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004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要完成收费公示栏的设立工作。

  据了解,为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力度,2001年以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全面开展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实践证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制止农村“三乱”,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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