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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6-06-07 00:00    查看: 2127
    根据《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甬政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推广的力度,带动全市新墙材产业发展,提升新墙材产业层次,加快形成我市新墙材主导产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生产项目的补贴条件和标准
  1、符合GB/T11968-1997、GB15762-1995技术性能要求,采用自动重量计量配料、机械切割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项目。项目年单线生产能力在10万m3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贴;项目年单线生产能力在15万m3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
  2、符合GB8239-1997技术性能要求,年单线生产能力在6万m3以上,采用固定式成型机和蒸汽养护的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项目。项目年生产能力在6万m3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贴;项目年生产能力在15万m3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
  3、符合GB/T15229-2002、JC/T698-1998技术性能要求,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的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石膏砌块项目。项目年生产能力在6万m3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贴;项目年生产能力在15万m3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
  4、符合GB5101-2003、GB13544-?2000或GB13545-2003技术性能要求,年单线生产能力在3000万块标砖以上的烧结页岩砖、烧结粉煤灰砖项目(项目应符合全市新墙材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立项前须经市墙办认定同意。多孔砖和空心砖粉煤灰掺量40%以上,粉煤灰掺和量必须自动计量并采用隧道窑焙烧工艺)。项目年生产能力在3000万块标砖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贴;项目年生产能力在6000万块标砖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
  5、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产品质量达到有关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各类建筑板材项目。项目年单线生产能力在20万m2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贴;项目年单线生产能力在50万m2以上或主机设备采用国外引进先进设备的,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
  6、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2004]第218号)推广目录的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或产品,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贴。
  7、为鼓励粘土砖瓦企业转产(原粘土砖瓦企业产权所有人在转产企业注册资金中所占比例必须在30%及以上),对2007年底前停产(指停止生产粘土砖瓦并拆除粘土砖瓦窑和烟囱)的粘土砖瓦企业,转产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项目 ,在原补贴比例的基础上上浮2个百分点。
  二、应用项目的补贴条件和标准
  列入市墙办和市财政局的市级新墙材应用示范项目计划,内隔墙采用新墙材100%(乡镇示范项目80%以上),建筑面积10000 m2以上并达到节能50%设计标准的新墙材应用示范项目,按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贴;内隔墙采用新墙材100%,建筑面积10000 m2以上并达到节能65%设计标准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补贴。对列入省级以上新墙材应用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并获得补贴的,市墙办给予配套补贴,额度为省补贴额的50%(已列入市级新墙材应用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计划并获得补贴的项目除外)。
  三、科研项目的补助条件
  根据宁波市新墙材产品研发、生产、应用和建筑节能推广需要重点解决的难点或难题,由市墙办会同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确定科研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并做好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同意后实施。科研项目的重点是能大量利用固体废渣的新墙材产品开发、新墙材应用和建筑节能推广中重点需要解决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共性关键难题。
  四、项目资助操作办法
  1、视财力可能,按“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选择当年补贴扶持项目。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财政和市墙办在项目竣工后根据该项目实际新增的投资进行核定。
  2、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企业为项目购置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入,视作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贴。
  3、严格控制对项目土建投资的补贴。项目实际土建投资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以上部分不予补贴。核定后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最大不超过实际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除以80%。
  4、单个生产项目新增投资额要求在4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和粘土砖瓦企业转产项目投资额不受限制)。对单个项目的最大补贴额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对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新墙材项目的最大补贴额控制在250万元以内;对新墙材应用示范项目最大补贴额控制在60万元以内;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最大补贴额控制在80万元以内。
  5、科研项目和市属及江东、海曙区所属其他项目由市财政全额资助。县(市)、区所属其他项目,市财政资助50%,县(市)、区财政配套资助50%。
  6、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加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设备。对列入省新墙材示范线及个别上规模、上档次、有影响的生产、技改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7、科研项目须采用招标(议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承担单位确定后,须签订具体科研项目合同,明确项目要求、进度、经费等事项并报市财政备案。
  五、申报、审批程序
  1、凡符合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项目,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墙办和市墙办预报,并按季填报项目进度表。生产项目竣工验收或应用项目评审后,项目承担单位可正式向所在地墙办提出专项资金资助申请,生产、应用项目申请时间每年二次,分别为4月底和10月底前。市及江东、海曙区所属项目由市墙办直接受理。其他县(市)、区所属项目,由所在地墙办受理,在所在地财政局、墙办对申请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墙办。
  2、生产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生产项目补贴的要求报送材料有:《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附表1);《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投资明细表》(附表2);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产品质检报告、环保验收评估报告等。
  3、应用项目评审后,申请应用项目补贴的要求报送材料有:《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附表1);项目结题总结报告;项目立项文件、评审报告等。
  4、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求报送材料有:《宁波市新墙材科研项目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附表3);科研项目合同。项目结题后要求报送材料有:项目结题总结报告和其它按科研合同应提交的资料,由市建委和市墙办等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项目评审报告。科研项目预拨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市财政、市建委和市墙办等有关单位应定期对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5、市墙办受理申请材料后,市财政局、市建委和市墙办组织专人进行实地验收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分批下达资助资金。市级所属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下拨项目承担单位,其他县(市)、区所属项目,资助资金由地方财政下拨项目承担单位。
  六、新型墙体材料资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墙办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收回已资助的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投资者应对投资项目加强调查研究,警惕市场风险,明确自负盈亏,做到慎重决策。
  七、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墙办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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