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建设部第76号令_粉煤灰综合利用网
您好,欢迎访问粉煤灰综合利用网,请[登录] [注册]
帮助中心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推荐: 行业资讯 | 粉网动态 | 粉网活动精彩回顾 | 全国粉煤灰供应行情 | 外加剂供应市场 | 区域粉煤灰制品 | 招商招标 | 人才招聘 | 粉煤灰专家课堂 | 绿动云智库
热搜: 专家答疑 | 我要提问 | 行业标准 | 行业论文 | 政策法规 | 特聘专家 | 行业知识 | 工业固废专有设备采购 | 专利库查询 | 行业服务 | 会员帮助 | 产业报告研究中心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建设部第76号令
发布时间: 2003-07-21 00:00    查看: 1321
    本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国家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
    对《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实施节能设计,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建设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年内,累计三项工程对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点图进入2022固废峰会官网了解更多

点击图片进入活动官网预约参会 >>

>> 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