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07-02-05 09:08 查看: 1485次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五日
>> 相关内容
- 推动煤电行业减污降碳,提高重点行业用煤效能,国家发... (点击:299 次)
- 《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布,多项固废指标被列入... (点击:2395 次)
- 【政策】国家发改委:加快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点击:28708 次)
- 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点击:10202 次)
- 发改委: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 (点击:11250 次)
- 河北全面排查粉煤灰、赤泥、冶炼渣、尾矿等工业固废堆... (点击:12809 次)
- 工信部发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 (点击:29463 次)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资... (点击:8597 次)
- 【地方动态】宁夏银川:关于开展全市范围内涉工业固体... (点击:7101 次)
#
最新技术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