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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现场考核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1557号)
发布时间: 2016-09-19 13:25    查看: 256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开展“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

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现场考核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6]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统计局、气象局、国家能源局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1238号)要求,我们拟于7月份开展省级人民政府“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现场考核评估,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时间进度,现场考核分为十二个工作组。第一组:北京、天津、上海;第二组:辽宁、广东、海南;第三组:湖北、重庆、云南、陕西;第四组: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第五组:西藏;第六组:江西、四川、贵州;第七组:浙江、福建;第八组:河北、山东、河南;第九组:甘肃、青海、宁夏;第十组:湖南、广西;第十一组:山西、江苏、安徽;第十二组:新疆。

  第一至三组为低碳试点省(市),由国家发改委气候司负责同志带队开展碳强度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和低碳试点地区现场总结评估工作。第四至十二组按常规开展碳强度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分别由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工信部、住建部、统计局、气象局和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司局级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工作组成员由上述部门工作人员和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等有关单位专家组成。

  二、现场考核主要包括审核材料、现场考察、集中评议和意见反馈三个环节。各组现场考核工作方案由考核工作组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商定。

  一是审核材料。通过座谈会、材料审核了解地方“十二五”碳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和有关措施落实情况,考察地方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举措和实际进展。

  二是现场考察。现场调研1-2个低碳发展项目,包括低碳技术、建筑、交通等等。实地了解地方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各地在碳排放权交易、总量控制等方面的创新探索和存在的问题。

  三是集中评议和意见反馈。由省级人民政府代表向考评工作组报告“十二五”地区碳强度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和任务措施落实情况,工作组通过提问和交流,对相关情况进行集中评议,并得出初步考核评估结论。考评工作组就现场审核情况与地方政府交换初步意见并听取地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牵头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王溪 刘文博

  电话: (010)68505651,68502358

  传真: (010)68505648

  附件:“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分组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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