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_粉煤灰综合利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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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07-05-06 13:34    查看: 1518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节能降耗的约束性指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年均节能率4.4%,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1.53吨标准煤降到1.22吨标准煤;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5%和11.9%,氨氮总量削减6.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下发后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作出了相应的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2006年我省未完成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加大了完成后4年节能减排任务的难度。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消费规模不断扩大,能源资源消耗强度高,主要污染物的排放仍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我们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更为突出的是,今年一季度我省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91种重点工业产品有72种增长,增长面达79.1%。能源产品中原煤、原油加工量、发电量同比增幅分别为15.6%、44.5%、16.4%,原材料产品中的生铁、线材、成品钢同比增幅分别为19.4%、25.5%、22%;水泥增长23.5%。重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4.9%。与此同时节能减排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奖惩不逗硬等问题。个别地区片面追求GDP增长,对“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很大压力。
 
  近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既面临加快发展的重要机遇,又面临严峻的资源环境约束,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映强烈。这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若不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同时温室气体排放已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备受国际社会关注。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频发,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这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我们应承担的历史责任。
 
  各市(州)、各部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作为转变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作为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标志,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把节能减排的压力转化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动力,转化为发展的新资源、新途径、新渠道,既解决难题,又促进发展。切实做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
 
  二、稳步推进,强化节能减排的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加强政府主导。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市(州)、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检查并公布指标完成情况。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各市(州) 人民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省政府每年要向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自觉节能减排,确保完成目标。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没有完成在线监测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要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是全体公民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造福子孙后代具有重大意义。为此,各级政府机关要带头节能,引导商用、民用节能。要在全社会形成全方位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含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蒋巨峰省长任组长,王宁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刘晓峰副省长、黄彦蓉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级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本地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级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十一五”节能减排总体目标分解的要求编制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7年8月15日前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本地区的“十一五”节能减排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我省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是: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 1.53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的 1.22吨标准煤,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286立方米降低到2010年的200立方米以下,降低30%;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29.9万吨下降到2010年的114.4万吨,削减11.9%;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2005年的78.3万吨下降到2010年的74.4万吨,削减5%;氨氮排放量由2005年的6.65万吨下降到2010年的到6.2万吨,削减6.6%;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为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和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的钢铁、铁合金、焦化、电石、铜冶炼、汽车等13个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各类打捆贷款的规定。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把好准入关。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落后产能淘汰未完成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省级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清理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统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1火电:四川电网“十一五”计划关停小火电机组135.75万千瓦。
 
  2水泥: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我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川府函〔2004〕283号)的要求和“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方针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逐步淘汰立窑等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加快全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步伐。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占全部水泥产能的比重超过50%,淘汰落后产能1250万吨。
 
  3钢铁:着力推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不片面追求总量增加。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的要求加快推进2007年前重点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2010年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等其他落后装备的能力,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0万吨、炼钢产能60万吨。
 
  4电解铝:保持现有生产能力和在建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不再批准新的项目,淘汰落后电解铝产能2万吨。
 
  5电石: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电石—聚氯乙烯产业整顿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5〕36号)要求和国家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内燃式电石炉工艺,加快调整改造步伐,分期分批上报国家审查。
 
  6铁合金行业:依据国家有关清理整顿的要求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抓紧开展技术进步、环保改造和公告申请等工作。
 
  7焦炭行业:按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的要求,2010年底前全部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小焦炉。到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200万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成都电监办。
 
  (三)推进服务业节能。到2010年,服务业万元GDP能耗要降低25%,其中批发零售业能耗降低20%,住宿餐饮业能耗降低1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降低能耗25%,其他服务业降低20%。全省服务业的单位能耗“十一五”期末达到或低于全国当年的平均水平。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加快发展低耗能、低污染的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为生产环节服务的金融、信息、商务等服务业,大力推动以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为代表的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降低能耗,推动服务业节能。发展节约型服务业,积极争创绿色饭店,创建节能型商店,引导科学消费。强化能源管理,完善计量仪器设备,将节能指标分解到部门、柜台,单独装表计量。抓好科教文卫行业节能和城市公用设施节能,在大型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场所广泛采用节能、节水、节材性产品和技术,提供集中供风、供热设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电、节油、节气活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利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十一五”期间,我省重点在冶金、机械、化工、建筑建材、食品、轻工业等6大行业开展20项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推广应用、19项技术攻关和示范。积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技术、先进制造业技术、资源节约技术、污染治理技术、清洁生产技术为重点,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经济效益、资源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提高节能减排在高技术产业中的比重。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五)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大力开发经济、清洁、可再生的新能源,充分利用我省水利资源优势,加快水利资源开发和利用,加快水电有序开发,大幅度提高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尽快建成全国最大的水电能源基地。大力发展农村小水电,实施“以电代燃料”工程,“十一五”期间建成44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加大浅层地热资源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在攀西和川西地区加快发展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太阳能丰富地区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等可再生能源产品。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十一五”要新建农村户用沼气200万户,使全省总数达到500万户,年产沼气达到18亿立方米。同时抓紧建设大中型畜禽养殖企业的沼气建设工程,建成一批集中供沼气、沼气发电示范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委农办、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省林业厅。
 
  (六)稳步发展替代能源。继续抓好以气代油工作,推进压缩天然气(CNG)汽车改装和配套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省新增压缩天然气汽车10万辆,汽车应用天然气和醇醚类燃料共替代油料642万吨,减少汽车尾气碳氧、碳氢化合物污染物75万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
 
  三、加快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
 
  (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把节能减排纳入省科技开发专项和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专项科技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如节能工艺、生物质能源转换、绿色建筑、清洁燃料汽车、水和大气污染治理等技术。大力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示范项目,加大新型照明、节能型空调、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等领域的研发力度。建立节能技术信息发布制度。推动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相结合的成果转化体系。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技术研发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二)抓好节能减排技术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产业化重大专项。建立技术支撑平台,对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进行转化。重点在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建材、纺织、造纸、建筑、化工等行业中大力推广应用。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种、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方面的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
 
  (三)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按照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以分享节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的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管理、运行、改造一条龙服务,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发展。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市场运行模式。搭建政府、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政策、技术、产品开发的服务平台,不断完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环保产业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四川省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环保服务业发展,探索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烟气脱硫等特许经营试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
 
  (五)加强节能减排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在清洁发展机制方面利用发达国家同我国进行碳气交易的契机,争取国际组织对我省节能减排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委。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一)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示范)。抓好6个重点城市、80个重点县(市、区)、100个重点农业和工业园区、200家重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示范工作,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在搞好和总结第一批试点的基础上启动第二批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地区、企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模式。编制完成全省发展循环经济“十一五”规划,试点市、县和园区要编制试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
 
  (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重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培训,依法对严重污染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在冶金、建材、造纸、火电等污染密集型行业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广泛采用先进技术,创建一批“三废”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使其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严格执行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要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限期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加大对矿产资源、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突出抓好钒钛磁铁矿、稀土矿的综合开发利用和煤层气、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提高秸杆、林业资源附属产品和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水平。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修订发布新型墙体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委农办、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省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省林业厅。
 
  (四)推进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再资源化,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体系。积极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纺织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包装废弃物等的回收和循环再生利用。支持汽车发动机等废旧机电产品的绿色再制造。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省商务厅、省交通厅。
 
  五、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一)抓好10大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10大重点节能工程。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质监局。
 
  (二)强化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业是潜力最大的节能减排领域,企业是节能减排的主体。突出抓好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39户企业节能工作,确保“十一五”期间完成节能287.5万吨标准煤的目标任务。对全省年耗标准煤3000吨以上的用能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着力推进年耗标准煤3.5万吨的200户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完成“十一五”期间全省重点企业节能533.5万吨标准煤的目标。能源生产和输送行业要降低一次能源到二次能源转换过程中的损失率,到2010年,节约标准煤299万吨。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委农办、省畜牧食品局。
 
  (三)抓好水资源节约和水污染治理工程。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严格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施累进加价制。抓好城市节水工作,强制性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实施中水回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抓好节水型农业示范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城市建设,积极扶持节水服务性中介机构和节水产品生产企业发展。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严格限制超采、滥采地下水。加快污水处理厂的管网和配套设施建设。加大对“三江一湖”(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和邛海)和32条重点小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力度。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备用水源建设,坚持取缔和搬迁影响饮用水源的污染源。加快农村集中式水源地的划定工作,加强规模化养殖场的粪污处理及综合利用,建立农村面源污染监测体系,严格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建设,从根本上扭转城市水环境恶化趋势。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
 
  (四)加强燃煤电厂及二氧化硫治理。在关停现有燃煤小火电机组的同时,其他电厂全部完善建设脱硫装置并运转正常。新建燃煤电厂必须根据排放标准同步安装脱硫装置,30万千瓦以下机组必须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增大洗精煤比例。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置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成都电监办、省物价局。
 
  (五)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到2010年全省大城市既有建筑要完成节能改造面积25%、中等城市15%、小城镇10%的目标。加快建立建筑节能自保温体系,到2010年新建建筑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65%。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六)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和内河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船舶,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和替代燃料,调整运输结构,做好综合运输枢纽规划建设。控制高耗能、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推广智能化数字交通管理技术,提升运输一体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成铁局、四川航空公司、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局 、省统计局。
 
  (七)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引导商用和民用节能。重点抓好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和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和公务车节能。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节能减排专业公司参与全社会节能降耗和污染治理。
 
  责任单位: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委农办。
 
  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强化监管和执法
 
  (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配套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尽快出台《四川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同时抓紧修订和完善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实施细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能监察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抓紧研究制订我省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抓紧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农村面源污染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立法工作。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委农办。
 
  (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市(州)、县(市、区)单位地区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继续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实施用水计划和动态配水制度,建立月、季、年度水资源供用水统计体系。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建设厅、成都电监办、省质监局。
 
  (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对市县开展合理用能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统计局。
 
  (四)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开设举报电话和网站等方式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省政府督办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省统计局。
 
  七、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省政府成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含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中,有关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
 
  (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同时要将工作开展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负责人政绩考核重要内容,节奖超罚。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人事厅、省政府目标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监察厅。
 
  (三)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和落实好税收政策。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投入力度。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部门、各地区要通过整合现有资金,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在现有专项资金中尽量向节能减排资金倾斜。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10大重点节能工程、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政府机关节能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减排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减排的信贷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强化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认真落实好节能减排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减排监察中心,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五)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和环境保护价格改革。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和天然气价格调整。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提高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推行污水处理费最低征收标准。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成都电监办、省环保局。
 
  八、加大宣传力度
 
  (一)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认真开展组织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大力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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