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为积极有效推进此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工作部署,按照“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总要求,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施策、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多重因素,“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严格控制产能总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开拓市场需求,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底前,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全部淘汰,按等量置换、布局优化要求建成一批结构调整项目,相关行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经济效益实现好转,行业平均负债率保持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着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
二、分类指导产能过剩行业项目
(一)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建成违规产能进行全面清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据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提出整顿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按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对未予备案的建成违规产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
(二)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在建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按照产能等量置换原则,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的基础上,按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申请,取得认定意见后,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对不按规定越权审批新增产能项目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稳步推进结构调整项目。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结合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有序推进有关企业环保搬迁、退城进园。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探索利益共享机制,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和产能置换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推进优强企业在兼并重组的基础上进行结构调整。产能过剩行业建设结构调整项目,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量置换。产能在省内平衡的置换方案,由省经信委审查并向社会公示,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公告;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由省经信委监督落实。产能跨省交易平衡的置换方案,由省经信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作为结构调整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严禁核准产能置换方案未予公告的结构调整项目。
(五)积极支持“走出去”项目。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优势企业“走出去”,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开展资源、技术、市场并购,通过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向外转移产能。积极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引导工程、设计、装备、材料等企业抱团行动,建设一批境外资源开发基地、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指导与服务,引导、规范和保护企业境外投资活动。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产能过剩行业淘汰落后年度目标任务,妥善做好有关企业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等工作。加快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落后产能的淘汰步伐,为先进产能释放腾出空间。通过合理确定财政奖励标准、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实施差别价格等政策,建立健全过剩产能退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主动退出产能过剩行业。
三、开拓有效需求,改善需求结构
(一)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挖掘市场潜力,消化部分过剩产能。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建材下乡等惠民工程,稳定扩大钢材、水泥、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优化航运运力结构,建设内河标准化、大型化、绿色化船舶制造基地,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落后船舶。
(二)巩固扩大国际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贸易促进活动,创新国际贸易方式。鼓励企业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完善适合企业特点的全球市场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鼓励涉外工程总承包大型企业(集团)承揽国外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工业、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带动国内技术、装备、产品、标准和服务等出口,培育“中国建设”国际品牌。
(三)着力改善需求结构。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制定、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以及玻璃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的应用,满足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
四、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
(一)加强技术创新。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参与国家、省科技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引导创新要素进一步向企业集聚。鼓励开发高附加值新技术、新产品,支持优势企业推进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主导化,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鼓励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发。
(二)加强技术改造。落实技术改造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项抵扣、引进技术设备减免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税等政策作用,支持企业实施以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推广应用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提升质量品牌,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推广应用更加节能、节水、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工艺技术,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
(三)加强管理创新。鼓励企业强化战略管理、培育知名品牌,加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深化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环节的应用,进一步普及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客户关系等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协同化研发、智能化生产和精细化管理。支持国有资本从产能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以人为本的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工程。
五、建立长效机制
(一)创新政府管理。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节水、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和岸线审查,严格环保、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二)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市场机制。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落实资源、能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产能与发展先进产能的良性互动机制。
六、加强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负总责,成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协调小组,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国防科工办、武汉海关、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任务落实的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结合取消和下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抓紧对接全国投资项目信息库建设,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并与国土、环保、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配套政策,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各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工作,切实处理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
(二)完善行业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布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省质监局负责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定期发布产能过剩行业产品的市场供求、价格波动以及相关政策信息,引导和调节市场供求。
(三)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加强重点污染源排放动态监控,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的企业,予以限期关停。
(四)加强土地和岸线管理。强化项目用地、岸线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岸线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各地要取消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
(五)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给予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大力发展各类机构投资,鼓励创新基金品种,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加大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研究完善“走出去”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产能向境外转移。
(六)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省物价局负责对产能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取消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和污染排放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负责核查认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物价局负责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收取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
(七)完善财税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压缩过剩产能。发挥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研发生产符合产业政策鼓励方向的高端产品,延伸产业链。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八)落实职工安置政策。省人社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严格规范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改革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的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各地要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提供职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九)强化监督检查。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各级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时公开化解产能过剩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附件:1.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2.湖北省钢铁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方案
3.湖北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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