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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将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发布时间: 2006-09-06 00:00    查看: 2337
       记者日前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我国将采取六个方面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据了解,按此措施要求,今后我国将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而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此外,我国电价、油气价格和煤热价格将得到深化调整,形成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机制。
  优先支持自主技术示范项目
  这六方面措施包括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结构;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
  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指出,节能首先要着眼于宏观节能,要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避免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能源浪费;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调整工业结构,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工业整体水平;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同时,要强化工业节能、推进建筑节能、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抓好农村节能、推进政府机构节能等。
  该人士指出,技术进步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根本性措施。因此今后要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要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在有条件的地方对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抓紧落实《“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解决工程配套资金及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尽快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
  建立固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
  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国家有关方面将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做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节能的配套法规,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标准规范。
  按照《决定》,要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同时,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要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突出抓好千家高耗能企业节能。
  该人士还透露,“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并组建国家节能中心,为政府推动节能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及节能奖励制度。
  发改委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等工作所需节能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要在《决定》下发两个月内提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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