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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商品房节能措施必须写入购房合同
发布时间: 2008-10-21 00:00    查看: 2524
      2008年10月21日  日前,《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从11月1日开始,省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温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信息,必须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办法》中所涉及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办法》规定,省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旅游服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宣传培训等与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的工作。
 《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温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同时,省会市区、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农村逐步淘汰实心黏土砖。全市逐步淘汰以黏土为主要原料的建材制品。如果违反该规定,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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