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至于新版修订是否合理,其他条款是否还需要斟酌补充,则正是人大版公开征求意见的目的所在,也值得我们去思考。
龚辉文
201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2日,人大常委会在网站公布草案全文及草案说明,在9月6日至10月5日期间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环保税法,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曾经公布《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今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诚如草案说明中所说的,是在国务院法制办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专家的意见,以及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
那么,就我们社会公众能见到了环保税法的两个公开征求意见稿版本(2015年6月10日的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版和2016年9月2日人大常委会版征求意见版,以下简称“国务院版”和“人大版”)相比较,人大版究竟作了哪些修改呢?
通过两个版本条款的直接比较,可以看出,除了不少文字表述上的修改和部分条款结构有所调整以外,就内容而言,人大版在以下十个方面做了修订。
明确征收范围。
(一)将环保税的征收范围明确规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应税污染物(第三条———指人大版,下同),删除了国务院版中的“其他污染物”,同时不再将噪声区分为“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而从附表的税率表看,人大版实际是取消了“建筑施工噪声”,而仅对工业噪声征税。(二)对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固体废物依规处置不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增加限制条件,即要以 “缴纳处理费用”(第四条)、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第五条)为前提,否则要征税。
规范下放权限。
明确省级政府和人大对环保税“上浮税率”和“增加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税种类数”的立法权限(第六条和第九条):由省级政府提出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调整计税方法。
与征收范围取消“建筑施工噪声”相一致,在计税方法和税率设置时,取消建筑施工噪声按面积征税的计税方法(第七、十一条),取消“建筑施工噪声”二级税目及税额标准,(工业)噪声统一按分贝标准征收。
明确确定税基的方法和顺序。
即确定应税污染物的四种方法及优先顺序(第十条),先后为:纳税人安装自动监控仪器的“自动监控数据”、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调整、简化“税目税额表”。
除已提及的取消 “建筑施工噪声”二级税目及税额标准以外,还有两项调整:一是“固体废物”税目中,取消“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二级税目同时增加“危险废物”二级税目,征税标准为1000元/吨;二是简化工业噪声税额累进档次,由原来的按每分贝累进改为按每3分贝累进,且各档适用税额依原税额标准从低确定。
取消超标排污加倍征收环保税的制度安排(删除原国务院版第十条)。
增加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优惠(第十一条)。
调整和明确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征管职责。
主要修订有:(一)明确环保部门对污染物的监测职责,取消其“审核确认”与“协同征管”的文字表述(第十四条;国务院版第十五条)。(二)在强调两部门要相互“定期交送”环保信息和涉税信息(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的基础上,明确要求两部门“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第十五条新增第一款)。(三)取消纳税人的“重点监控”与“非重点监控”的分类和管理,取消环保部门对“重点监控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程序和职责(原国务院版第二十条);原“非重点监控纳税人”由两部门“联合核定”(原国务院版第二十条第三款)改为“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人大版第二十一条)。相应删除“重点监控纳税人”的解释和给省级下放“调整重点污染行业”权限的条款(原国务院版第二十七条)。(四)强调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的责任(人大版第二十条第一款)。(五)环境保护税由“按月、按季或者按年计征”(原国务院版第十八条),改为“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人大版同为第十八条)
其他调整。
(一)增加对“污染当量”“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二)取消省级政府制定管理办法的条款(原国务院版第二十五条)。(三)取消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的条款(原国务院版第二十九条)。(四)删除“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规定(原国务院版第二十八条末句)。
至于新版修订是否合理,其他条款是否还需要斟酌补充,则正是人大版公开征求意见的目的所在,也值得我们去思考。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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